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 相關函釋
共 7 則(有效 4、已廢止 3)・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廢止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等函釋二則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五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四八一三六號函等二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21 日(75)台內社字第 455 204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台八十五勞保 2 字第 148136 號函,廢止。共 7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令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76 條第 1 項所稱「年老依法退職」之規定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年老依法退職」規定,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而保留勞工保險年資者,於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或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計算方法疑義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又依民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略以,稱年者,依曆計算;年,非連續計算者,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末段規定之計算基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有關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計算方法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特別明定,惟揆諸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因前開民法第一二三條已對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法有所明定,自應適用該相關規定辦理。另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因無法連續計算而須依前開規定以日數換算為年時,如其畸零日數正值閏年二月,且該月加保滿二十九日者,則其該月實際加保日數應計為二十九日,而非二十八日。共 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領老年給付或請求補發老年給付之差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及五十九條規定核計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如有具體事實證明其部分勞工保險年資係出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服有期徒刑或受感化教育而中斷未予併計,得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回復併計依此部分年資所計算之老年給付領受人資格,並補發其老年給付之差額。關於勞保被保險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時,其請領老年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依同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核計之。共 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
查現行勞工何險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應予保留,於其年老年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故該等被保險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規定者得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75) 台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有關該等人員准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函示仍應予繼續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公務人員保險,並保留勞保年資,嗣依據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被資遣時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規定,而以較優渥之條件裁減資遣者,准就其保留之勞保年資依勞保條例第 59 條規定標準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公務人員保險,並保留勞保年資,嗣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被資遣時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規定,而以較優渥之條件裁減資遣者,准就其保留之勞保年資依勞保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潛水工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勞工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強制其退保,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本案勞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所屬潛水工既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並調整其強制退休年齡為五十五歲,則該等勞工如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