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相關函釋
共 82 則(有效 70、已廢止 12)・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8、9 條加保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8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有關未滿 15 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8.13 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 22695 號函、82 .07.28 (82)台勞保二字第 24213 號函及 82.10.23 (82)台勞保二字第 60111 號函
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二六九五號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二四二一三號函及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8 月 13 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 22695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7 月 28 日(82)台勞保二字第 24213 號函,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10 月 23 日(82)台勞保二字第 60111 號函,廢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時另有從事其他部分工時工作,因離職當時非屬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以該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若於定期契約屆滿翌日即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不符「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規定,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時另有從事其他部分工時工作,或於定期契約屆滿翌日即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是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之疑義一、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案內勞工定期契約屆滿,仍繼續於其他單位從事工作者,因離職當時非屬失業勞工身分,核與前開規定不合,自不得以該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至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6 月 7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28702 號令,係基於本法促進就業之目的,針對「離職後再就業」者所為之解釋性規定,惟與前揭情形仍屬有別,不宜援引適用。 二、又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故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渠等既於定期契約屆滿翌日即加入勞工保險,如無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6 月 7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28702 號令規定之適用,則不符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規定。又按農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皆屬各職域之社會保險,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加保,故前開情形於定期契約屆滿後依法於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於農會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亦同。共 82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為保障員工之勞保權益,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準用第 6 條之規定,雇主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1 月 11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06520 號函及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 04239 號函,有關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所規定之勞工,如其表示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即有強制承諾之義務,如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則有上開第 72 條規定之適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有關函報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得否以被裁減資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3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56258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惟為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勞工請領老年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定有被裁減資遣期間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依規定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爰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如再受僱於符合同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幼兒園性質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以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
有關私立幼兒園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案,請查照辦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另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二、本案教育部前於 102 年 5 月 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3525 3 號函本會略以,考量改制前幼托園所公益事業比率占多數,改制後之幼兒園仍應屬公益事業。按幼兒為國家未來重要的人才資產,幼兒園係為照顧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其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設。為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且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已占幼兒園大多數,是以,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得否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4 月 25 日保承新字第 10210144910 號函。 二、依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受僱勞工由其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 6 條第 3 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係指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三、爰大陸地區來臺探親之人員,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核與上開參加勞工保險規定不符,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四、至關於渠等人員得否申請就讀建教合作班一節,非屬本會權責,宜由相關教育權責機關卓處。
配合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 65 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於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檢討相關函釋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12 月 20 日保承新字第 10161503260 號函。 二、旨揭條文修正生效後,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不予受理加保,至於 65 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本會 86 年 7 月 8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28623 號函、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及 87 年 2 月 17 日台 87 勞保 2 字第 003310 號函等 3 則函釋停止適用。 四、至本會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 3 字第 1010140127 號函,因須併予檢討年逾 65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否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另案辦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貴府函為竹北市民代表會建議鄉(鎮、市)民代表,得以其本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乙節,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1 日府民行字第 1010026511 號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單位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項第 3 款及第 3 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惟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三、依此,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依上開第 8 條規定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至民意代表本身(即雇主)得與其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惟如未聘有助理,尚非屬雇主,不符上開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可否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944 號書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又同條第 3 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爰此,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受僱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至雇主本身得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三、有關本案所詢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依上開第 6 條規定,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惟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等職務,即非屬同條項之規範範圍,而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由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有關貴局函詢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乙案,前經本會 100 年 4 月 6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105 號函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至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臨時工作津貼進用人員及其他公法救助人員,是否不受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限制乙節,經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略以,所詢人員如屬該會 96 年 10 月 29 日陸法字第 0960018334 號函釋及 98 年 10 月 23 日陸法字第 0980020152 號函釋範圍之人員,則其進用不受兩岸條例第 21 條之限制。註:依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 年 10 月 29 日陸法字第 0960018334 號函略以,協助辦理行政執行之委外人員,如與公務機關間未具有僱用關係,非屬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另依該會 98 年 10 月 23 日陸法字第 0980020152 號函略以,依經建會促進就業推動工作小組所推動之短期促進就業方案項目,其進用工作性質屬「短期性」臨時工作,不在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惟機關進用時,仍應考量機關業務性質及機密安全維護。共 82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等規定參照,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有關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4 日保承新字第 1006011166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闈、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及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前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 6 條第 3 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另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除同條第 2 項所列不得參加本保險之情形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依上開規定,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三、至來函說明二所詢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任職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若擔任無涉公權力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是否仍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所定之範圍?另短期促進就業人員、臨時工作津貼進用人員及其他公法救助人員,不論進用期問長短,是否皆排除前開規定適用,而得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擔任工作部分,因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權責,已另案函轉該會釋示。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1)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加保規定辦理。(2)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共 82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共 82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行號」釋疑。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爰旨揭所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2 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屬於合夥組織者,經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具證明,申請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者,同意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按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者等在登錄區域內執行職務均須以各該本人名義為之,事務所僅為其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辦公處所,此項事務所(辦公處所)因既非法人,尤非自然人,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者等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68 年 12 月 10 日台內社字第 31139 號函、70 年 2 月 12 台內社字第 2082 號函及本會 92 年 5 月 1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23259 號令釋在卷。另本會 8 2 年 12 月 16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 74874 號函規定,有關合夥組織代表人,得以其名義代表合夥為投保單位,亦得併予登記合夥名稱為投保單位。爰該等單位依上開函規定,仍應以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至如屬於合夥組織者,經向勞工保險局提具證明,申請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者,同意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如「○○法律事務所(○○○律師)」。共 82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不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者,不適用之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惟機關(構)之人員如於 1 日參加勞保或公保,復於當日辦理退保,是否計入該機關(構)當月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一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2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除已領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行退保外,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準此,公保被保險人離職日即應退保,自退保日起即不計入該要保機關之被保險人人數。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 24 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 24 時停止。」又依照本會 80 年 10 月 12 日台 80 勞保 2 字第 14688 號函示,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準此,勞保被保險人離職日即在職最後一日,其保險效力於離職之當日 24 時停止,離職當日仍計入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人數。 三、綜上,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不同,爰依身權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保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共 82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 20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至旨揭所提之受扶養眷屬,倘因參加職業訓練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加保,且確無工作收入,無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所定情形,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共 82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在職進修與職前訓練不同,係以在職勞工為招生對象,且報到參訓時亦須檢具在職證明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資料,故職業訓練機構得不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職業訓練機構之在職進修訓練學員參加勞工保險規定按現行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相關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其招生對象係現為在職之勞工身分,且報到參訓時須檢具現職機構在職證明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資料,就其受訓性質及條件不同於參加職前訓練之非在職勞工,按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並考量渠等人員之參訓權益及保險費負擔等情形,本案得不由職訓機構再行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簿或出勤卡),即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
有關貴縣大園鄉溪○國民小學 98 年 9 月進用 1 名未參加勞工保險之 6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否計入其 98 年 10 月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貴府 98 年 12 月 16 日府勞源字第 09804 91172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復依內政部 81 年 8 月 29 日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釋,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依來函所附資料,溪○國民小學 98 年 9 月上旬已進用 1 名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障劉姓員工,但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依前開規定,該校如能提出 98 年 10 月確有進用該員工之相關證明(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簿或出勤卡),得計入當月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三、另有關劉姓員工具結因已於○○社生鮮超商辦理勞工保險,為避免重複加保,自願放棄以溪○國民小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乙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 60 歲以下受僱於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另受僱從事 2 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爰此,義務機關(構)如未依上揭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為身心障礙員工辦理勞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知會有關主管機關為適法之處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托兒所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稱「公益事業」,雇主應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查所詢托兒所如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其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應為公益事業。另依 68 年 2 月 19 日第 3 次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公益事業之員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內政部 68 年 9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28616 號函示,凡裨益大眾之公共設施及增進共同利益,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範圍包括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均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公益事業」。共 82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四四八三二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八一四二號函及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7 月 26 日(73)台內社字第 244 83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6 月 27 日(75)台內社字第 418 142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8 月 8 日(81)勞保 2 字第 24745 號函,不予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於 5 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等勞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外國籍員工如係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查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依同條例第 11 條規定,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爰本案外國籍勞工申報加、退保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82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勞工保險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能否向保險人申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四則函釋,並自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失其效力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八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九七三一號函、七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七十台內社字第五三九○號函、本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六三四七號函及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等四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59 年 1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33973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0 年 1 月 29 日(70)台內社字第 539 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5 月 26 日(81)勞保二字第 16347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87)勞保二字第 017789 號函,不予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為免大陸地區人民以從事專業活動、商務活動名義來臺之型態參加勞工保險,故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鑑於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係以從事專業活動、商務活動名義來臺,不宜同意該類人員以其他特殊型態參加勞工保險,以免援引比照。是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自不得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從事非本業相關之工作而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納入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82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
核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經僱用單位或雇主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依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二五九號令辦理。共 82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規定,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使勞工得依法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五五三一號函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 0055531 號函,不予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所屬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合作社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查本案依合作社法第 3-1 條規定及其契約所定,合作社社員如屬合作社所僱用,並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9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0950114150 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請督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依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請依前開函示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一、復貴局 95 年 8 月 23 日職業字第 0950033761 號函暨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95 年 8 月 10 日桃就二字第 0950010487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與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學校之員工及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辦理之短期就業計畫,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進用單位應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目的係藉由勞工保險體系保障其生活安全。原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如參加前開短期就業計畫或另受僱於有一定雇主者,應由進用單位或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前開被保險人若仍從事其他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者,仍得由職業工會或漁會繼續辦理加保,惟因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性質,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者,不得僅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四、另所提該等及其他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年資及投保薪資均應依法列入計算,致其因投保薪資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金額一節,因涉同條例第 19 條有關老年給付以退職前 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變更,本會正研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中。
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核釋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以自然人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負責人變更時,應辦理員工退保,再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對於以自然人為勞保投保單位者,其負責人變更時,不須另成立新投保單位之建議,查依本會 92 年 5 月 1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23259 號令規定:「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是以該等單位負責人變更時,仍應依規定辦理員工退保,並另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外商公司於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連絡處,其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得以外商公司名稱加註代表人方式為投保單位
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或連絡處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同意依貴局(勞保局)所擬以外商公司名稱並加註○○○代表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薪資之申報、請領給付之標準、年資之計算等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由所屬職業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又同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前 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薪資之申報、請領給付之標準、年資之計算等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查被保險人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在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其在接受訓練前之投保單位退職時已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請領,嗣於受訓單位退保後又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並於該最後投保單位退職請領老年給付,其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仍應以該最後投保單位退職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同時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並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至類似情況於發生老年事故以外之生育、傷病、殘廢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亦應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以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核計給付。共 82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時,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判斷強制投保或自願投保,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所有員工
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共 82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具有公教人員保險身份之兼任教師,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已改為公教人員保險) 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惟已具有公教人員保險身份者,如另從事其他工作,該工作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規定,仍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於發生保險事故時,自得依該條例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共 82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之研究助理,應由聘僱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勞工保險
有關因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所延聘之研究助理應如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一節,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符合第 8 條規定之勞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是以本案研究助理如係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應依前開規定由該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另該等研究助理如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所聘僱,因係接受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如研究計畫期程及經費明確,同意得由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為所聘僱之研究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仍得比照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前段規定,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至 10 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有關罰鍰之規定。所稱「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係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 條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而言。至僱用員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其雖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單位,惟該單位如有成立投保單位。即應為所屬全體勞工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投保單位釋示
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外籍漁工如係漁船船主合法申請聘僱,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僱於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外國籍員工,於加保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本案外籍漁工如係漁船船主合法申請聘僱,並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魚○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不得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加保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二八七三六號函略以:台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規定,沿岸漁民係指「實際從事沿岸漁業勞動者」,因沿岸漁業之週邊行業,包括魚貨加工、運銷、賣魚等,其範圍甚廣,故漁會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沿岸漁業甲類會員從事漁業勞動工作之認定,係採狹義解釋。準此,本案魚○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如未實際從事沿岸漁業勞動,因不具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其雖從事漁業週邊行業,仍不符上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之規定,尚不得由漁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82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從事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賣魚及漁船清艙工作者,不得由漁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二八七三六號函略以:臺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規定,沿岸漁民係指「實際從事沿岸漁業勞動者」,因沿岸漁業之週邊行業,除台端所述外,尚包括魚貨加工、運銷等,其範圍甚廣,故漁會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沿岸漁業甲類會員從事漁業勞動工作之認定,係採狹義之解釋。準此,從事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賣魚及漁船清艙工作者,因不符上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之規定,不得由漁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所陳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節,查為避免被保險人掛名加保巧取保險給付,爰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共 82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另依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七十八勞保二字第一八九九二號函規定,雇主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指符合: (一) 已辦理營業 (利) 登記。 (二) 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三) 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另查本會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已明確規範自營作業者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之認定原則,請依該原則辦理。共 82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不論是否超過五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
查依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三五一五一號函規定「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報酬,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 (即雇主) 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本案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自然人雇主」加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稱之「事業單位雇主」有別,故依前揭規定,不問其自聘之助理是否超過五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共 82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地方民意代表為雇主辦理加保,故不論是否超過 5 人,其性質均屬自願加保
查依本會 81 年 10 月 19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35151 號函規定「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報酬,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本案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自然人雇主」加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所稱之「事業單位雇主」有別,故依前揭規定,不問其自聘之助理是否超過 5 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共 82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支領薪資之實習教師不得由接受分發實習之學校辦理加保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 之政府機構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上開規定係以受僱從事工作,並支領薪資報酬者,始得由僱用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本案彰化縣立萬○國民中學接受彰化師○分發實習教師到校實習,因其並未在該校支領薪資,非屬該校僱用之員工,不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醫院,是否應為主治醫師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應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辦理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又依照內政部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七八三八號函略以,僱用專任員工滿五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係為增進大眾共同利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者,應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有關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主治醫師應否由該醫院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依前揭規定辦理。至本案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與其主治醫師是否為僱傭關係,除依書面契約判斷外,仍應依其實際之工作型態予以認定。本會建議可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專屬性,即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 (四) 組織上之從屬性,即被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共 82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在華工作是否應申請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之。」其所適用對象為中國人兼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必須準用外國人之規定,經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作而言。準上所述,倘台端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者,即非上開規定準用範圍之列,縱未在華設籍,仍可免申請許可而在華工作,至於是否得享有勞工保險保障,端視台端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之要件而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定。共 82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個人計程車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僱用他人。其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惟若台端符合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同一單位轉任公務人員、私校教職員或軍職人員時仍兼具勞工身分,於選擇參加其他保險前仍具有勞保被保險人資格者,嗣因追溯轉投公保、私校保或軍保致重複加保,同意不取消其勞保被保險人資格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同一單位轉任公務人員、私校教職員或軍職人員,若其因晉級或考試及格應參加公保、私校保或軍保已不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適用對象,重複加保部分應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至重複加保其間已繳之勞保保險費,如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得予以退還。若其轉任公務人員、私校教職員或軍職人員仍兼具勞工身分,於選擇參加其他保險前仍具有勞保被保險人資格者,嗣因追溯轉投公保、私校保或軍保致重複加保,同意不取消其勞保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年資亦得計算至投保單位申報勞保退保之日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因轉公保、私校保或軍保時有重複加保之情事,計算彼等勞保年資之處理意見案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同一單位轉任公務員、私校教職員或軍職人員,若其因晉級或考試及格應參加公保、私校保或軍保已不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適用對象,重複加保部分應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至重複加保期間已繳納之勞保保險費,如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得予以退還。若其轉任公務人員、私校教職員或軍職人員仍兼具勞工身分,於選擇參加其他保險前仍具有勞保被保險人資格者,嗣因追溯轉投公保、私校保或軍保致重複加保,同意不取消其勞保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年資亦得計算至投保單位申報勞保退保之日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5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收容人於法務部監察院附設之技能訓練中心參加職業訓練者,應依規定參加勞保
法務部部分監所依據職業訓練法附設之技能訓練中心,如已報請政府登記在案者,即屬「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於該技能訓練中心參加職業訓練之收容人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加保。至其保險費之負擔應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共 82 筆 / 現在第 5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一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職業工會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即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保單位應負責彙繳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予保險人。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該工會得代為加收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二次查勞工保險係強制保險,工會會員經參加勞工保險以後,非依同條例規定或經所屬工會除名退會,不得任意將其退保,否則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82 筆 / 現在第 5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既無一定雇主,工作機會又不固定,其非於本業特定工作地點,從事其本業專長相同之工作,而發生傷害,仍應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82 筆 / 現在第 5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致被依規定退保,該單位原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加保者,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現修正為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依前開規定退保之被保險人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等規定加保,應由投保單位負擔彼等受僱勞工部分保險費者為限。至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非屬前開規定退保之適用對象,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5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雖已移民他國,得由原投保單位依規定繼續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被栽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繼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本案前開人員雖已移民他國,如無違反前開規定,得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八十四條) 有關規定辦理之。共 82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被裁減資遣後,因處理事業單位善後事宜,繼續以臨時性質留任原單位工作並按月支薪,其實際離職後,離職原因係被裁減資遣且資遣費核發至離職當日者,始得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
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繼保者,應於離職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同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繼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本案被保險人被栽減資遣後,因處理事業單位善後事宜實際並未離職,仍繼續以臨時性質留任原單位工作並按月支薪,原單位為其繼續加保,依上開規定應無不合。惟工作階段完成始實際離職,其離職之原因係被裁減資遣且資遣費核發至離職當日者,始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6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是否有僱傭關係問題,應依雙方勞動關係之具體內容認定之。即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之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報酬給付方式 (有底薪制或佣金制) 非為唯一考量之因素。故佣金制之保險業務員,如與受有底薪之業務員,同樣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似應視為有僱傭關係之存在。惟如雖實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工作,按業績多寡支領報酬,但毋需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 (公司亦無要求任何出勤打卡) 則應視為承攬關係。共 82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可以民意機關或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致報酬,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 (即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附設職工福利社開辦之有關業務所聘請之雇用人員及產業工會所聘用之幹事等,事業單位是否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
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經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設立,且屬公益團體者,其僱用人員逾五人以上,依上開規定應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加保;如僱用人員未滿五人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加保;若非屬公益團體且未辦理法人登記者,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自願加保。又產業工會屬人民團體,其僱用專職人員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所屬產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自願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國會議員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國會議員私聘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 (即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國會議員卸任時辦理退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漁會未依規定為會員辦理投保手續、漁民所受損失應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既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列為強制投保對象,則其所屬漁會應為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故漁會辦理會員勞保業務,縱令與會員並無僱關係,依法亦應具強制性質,而為實體投保單位無疑。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投保單位應負之義務與責任,漁會自應予以適用。至函詢漁會延遲為會員申報加保,可否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負責賠乙節,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該條項之規定,係基於僱傭基礎賦予強制投保單位之雇主覆行照扶員工之義務與責任,而漁會與會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自無該條款之適用,惟漁民如因所屬漁會未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而受到損失,則其所屬漁會應依同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82 筆 / 現在第 6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依照勞保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係指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並為執行事業單位業務,領有薪資者為限。又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本案該等人員於出國期間,原單位雖予「留職停薪」,惟其實際未在原單位工作,且薪資報酬係由國外服務單位支給,自不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又查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始得繼續加保,該等人員雖辦理留職停薪,惟非因傷病所致,亦不得依上開規定申報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工作支領薪資者,應加保
關於公司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專任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支領薪資或報酬者,應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案停職期間,得自行負擔保險費,繼續加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案休職期間,如願意自行負擔全部普通事故保險費者,原投保單位得繼續為其辦理加保。共 82 筆 / 現在第 6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目前得暫不參加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單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下列事業單位得暫不參加提繳本基金: (一) 雖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非為強制投保對象,且未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 (二) 公營事業機構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保險係適用公務員法令,除具公、勞保雙重身分經選擇志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外該公營事業於提繳本基金時,得剔除該等人員,不須參加提繳本基金。 (三) 漁業公司僱用之船員,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各該事業單位自應提繳本基金。惟目前專業漁撈船員係由漁會加保,提繳作業無法進行,俟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定案,對有一定雇主之漁民改由雇主投保後,再由雇主依法提繳本基金。至由船公司自行僱用之非專業漁撈之人員,如輪機、報務員仍應提繳本基金。共 82 筆 / 現在第 7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58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有關六十五歲以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並自即日生效。廢止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二五九四○號函、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一號令、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勞保三字第一○一○一四○一二七號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三字第一○一○一四○二五四號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一○一○○八五七二三號函等五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依本會上開解釋令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6 月 27 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 0025940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三字第 0970140011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三字第 1010140127 號函,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勞保三字第 1010140254 號函,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勞保三字第 1010085723 號函,廢止。 6.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20140540 號令,廢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7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參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勞工保險加保年齡上限為 60 歲,故年逾 60 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人員係已逾勞動年齡,如再受僱從事工作,即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年逾 60 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人員,如再受僱從事工作,不得由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1)我國社會保險屬「職域保險」性質,依各該職業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不同保險制度,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始依國民年金法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函報年逾 60 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現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與年逾 60 歲之前係屬公教人員及軍人依各該保險加保,嗣後領取養老(退伍)給付者,性質仍屬有別。(2)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勞工保險加保年齡上限為 60 歲(修正草案提高為 65 歲);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者,雇主得強制退休。另查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規定,年滿 65 歲者得請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故依相關規定及社會通念,已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年滿 65 歲)非屬勞動人口。該等人員既已逾勞動年齡,核與本會 97 年令釋放寬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意旨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不符,自不宜依該令釋(業以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 3 字第 1010140127 號函重新函示)規定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1020140110 號令,廢止。共 82 筆 / 現在第 7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失業者因參加職業訓練退保勞工保險、辦理長期失業者資格認定前曾有工作未滿 14 日、於資格認定日前僅加保於職業工會且無退保紀錄等情形下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定義之疑義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先予敘明。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中包括「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囿於求職者僅係接受職業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失業期間,惟不予列計保險年資。故若失業者最後一次退保紀錄係因參加職業訓練,以「訓」字退保,則非屬本法長期失業者要件所稱「勞工保險退保」。 三、有關長期失業者要件之「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原則應依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若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長期失業者資格認定時,期間內曾有工作不足 14 日者,「失業期間」與「勞工保險退保」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失業期間」部分:有關「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之核計,以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往前推算,至少連續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但於該期間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者,其失業期間於扣除該未滿 14 日之就業期間後,仍視為連續。 (二)「勞工保險退保」部分: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再就業,並由雇主為之投保勞工保險,其後雖未滿 14 日即離職退保,惟仍應屬本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勞工保險退保」。 四、另倘失業者於資格認定日前僅加保於職業工會,且無退保紀錄,經求職者切結表示無工作者,列計其失業期間,不列計勞工保險年資;經求職者切結表示有工作者,列計其勞工保險年資,不予列計失業期間,俾核算其長期失業者各項資格認定要件。又渠等勞工不得自行分段切結投保於該等團體時有無工作,俾以申請認定為長期失業者。惟倘失業者檢具具體且明確之工作與否之事證,貴中心仍應視個案實情予以核處。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職業字第 11430024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7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之適用資格釋義,以及提供認定標準
壹、獨力負擔家計者一、所稱在學及無工作能力意義為何?答:獨力負擔家計者扶養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等人,所稱「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係比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復依本會 96 年 3 月 23 日勞職業字第 0960501317 號函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1.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二、所稱前配偶之直系血親如何認定?答:依戶籍登記資料及事實狀態認定之。 三、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工作權前,而其本國籍配偶確係負擔家計者,是否屬之?答:獨力負擔家計者應符 98 年 6 月 19 日勞職業字第 0980503160 號令釋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倘該大陸地區配偶無所列 9 款情形之一者,本國籍配偶即不符所稱「獨力負擔家計者」。 四、解釋令中第 7 款「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所指為何?答:本款所稱「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者,係指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上開關係之同居成員。貳、長期失業者一、所稱「長期失業者」應符合要件為何?答: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勞工保險年資及連續失業期間,可依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勞工保險加退保期間或由求職者自行提供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其真實性由受理單位自行認定),俾核計加保年資及失業期間。 二、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如何認定?倘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加保不足 14 日者,「連續失業」應否扣除 14 日以內之就業期間?答:所稱「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依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勞工保險加退保,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若失業者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失業期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三、求職者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如何計算其勞工保險年資及失業期間?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凡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中包括「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囿於求職者僅係接受職業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失業期間,惟不予列計保險年資,至求職者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在所不問。 四、求職者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等,如何計算其勞工保險年資及失業期間?答:由求職者切結於加入職業工會、漁會等期間是否有工作: (一)經求職者切結表示有工作者:則列計其勞工保險年資,不予列計失業期間。 (二)經求職者切結表示無工作者:則不予列計其勞工保險年資,列計失業期間。 五、求職者曾參加公法救助(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時,如何計算其勞工保險年資及失業期間?答:若失業者於資格認定日前,曾參加具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而依法加保勞工保險,該保險期間可列計為所稱保險年資,惟失業期間停止計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失業期間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併同計算之。 六、已領取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之長期失業者,是否仍得領取就業促進津貼?答:本節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3 條規定辦理。即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辦法。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職業字第 11430024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7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2 條所稱失業期間計算相關疑義
有關函詢「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2 條所稱失業期間計算相關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復貴中心 94 年 7 月 12 日中一字第 0940007138 號函。 二、有關求職者短暫就業加保,是否視同未就業,得以前一離職退保日期起算「失業期間」一節,查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勞保 1 字第 0940029183 號令挸定「勞工非自願性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令示放寬之理由,係基於該等短暫就業情形,應以就業促進之精神辦理;惟旨揭辦法之僱用獎助,係運用薪資補助的方式,由政府提供僱用獎助津貼予雇主,鼓勵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就業弱勢失業者,以達到穩定就業之積極性目標。查二者之立意旨及適用對象均不同,故僱用獎助失業期間之計算,不宜援引失業給付之處理原則辦理,本案失業期間之計算仍應以最後一個受僱工作離職辦理退保當日起算。 三、有關求職者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加保,是否視同未就業,得以前一離職退保日期起算「失業期間」一節,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失業勞工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仍屬失業勞工身分,故其於該期間雖有加保紀錄,不影響其失業期間之計算;惟該等人員如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另有工作,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除本會相關令示規定之情形外,即非屬失業勞工,該段再就業加保期間自不應計入失業期間。
被裁減資遣員工參加「以訓代脈」職業訓練並加保後,於訓練結束後如未再受僱,仍得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有關被裁減資遣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時,若訓練機構係屬政府登記有案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由該機構辦理加保。彼等被裁減資遣人員於訓練結束後如未再受僱,仍得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7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為利中、高齡勞工之就業,並增進其勞保權益,有關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029 號函,停止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7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核釋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一依據本 (八十四) 年八月廿九日「八四年度勞保業務總研 (檢) 討會」討論案第二案工會代表建議事項辦理。二邇來各級工會迭有反映,職業工會會員拒 (欠) 繳勞保保險費之件日漸增加,業已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爰建請准將積欠保費之會員於工會章程中訂定可予除名之規定。三本案可由各該工會本自主原則,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得予除名之規定。其依上開程序除名者,因已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強制投保對象,所屬投保單位自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報退保。
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
關於貴府函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所擬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82.10.2 八二府勞二字第八六七○三號函。 二、關於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所擬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問題第二點後段之認定原則:「凡從事勞動、技藝工作,獲致報酬,未從事貨品買賣、銷售,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及隨同工作之配偶、直系血親、媳婦),無論是否辦理營業(利)登記證,均准以自營作業職業工人身分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中之「未從事貨品買賣、銷售」等九字宜刪除,餘同意備查。唯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價差,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仍宜請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加強查核,不得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
關於貴府函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所擬具「自營作業及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勞工加保資格之認定原則問題」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82.4.28 八二府勞二字第三六三五五號函。 二、所擬處理意見(一)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各點,同意備查,惟其中第二點後段,對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者,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可以自營作業身分加保乙節,為避免有浮濫加保情事,應請轉知所屬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就「職業分業標準表」中依職業類別及工作狀況研擬認定標準據以辦理。 三、所擬處理意見(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加保問題,建議勿以三個月時間限制更換雇主乙節,查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工作條件(包含工作機會、工時、工作量、工作場所、報酬)不固定,故規定「經常於三個月內受雇二個以上不同雇主」,所訂三個月期間對工作不固定而言尚稱合理,仍請依照辦理。 四、至其他建議意見,俟修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時併案研議。
部分工時人員參加勞保規定
查凡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人員,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現行施行細則已刪除) 之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人員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人員,亦應辦理加保。勞工如從事兩種不同行業之工作,且其工作單位均屬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還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如其工作單位一為自願投保單位,一為強制投保單位則應由強制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又若該等員工於未申報加保單位遭遇職業災砉時,而該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雇主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至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加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會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8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參加勞工保險之外國籍員工,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外國籍員工,其眷屬在同條例實施區域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0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2 筆 / 現在第 8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