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0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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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8 年 04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78)台勞保二字第 06976 號函 台灣省礦業產業工會聯合會依該會代辦煤礦礦場禁採、停採、歇業離職員工勞工保險繼續保業務要點辦理續保之人員,其請領老年給付疑義

依本會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77) 台勞保二字第一九○六一號函規定,從事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至年滿五十五歲退職之被保險人,須從事該性質工作合計滿五年,始得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本案前依「台灣省礦業產業工會聯合會代辦煤礦礦場禁採、停採、歇業、離業員工勞工保險續保業務要點」規定辦理續保人員,因其從事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退職時尚未滿五十五歲又其續保至滿五十五歲時並未從事坑內工作,故該等人員自不得依民國六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請領全額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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