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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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該法施行後,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否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及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遺屬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1 日保職命字第 11160262970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抽離,單獨立法。基於災保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屬獨立之保險制度,並就被保險人遭遇死亡保險事故,其受益人之保障需求予以通盤考量後訂定給付請領條件及基準等。爰為符上開二法律就死亡給付之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之公平性,旨案所詢受益人應就勞保條例或災保法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三、至本部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552 號函釋,係就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10 個月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與本案所詢不同,併予敘明。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有關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喪葬津貼」,係包括同條例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及本人死亡喪葬津貼。依該項規定,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爰旨揭疑義既屬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11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有關貴局函為 98 年以前受理之喪葬津貼申請案,尚有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致無法結案一案,考量申請人得及時領得保險給付,是類案件按核計喪葬津貼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15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533710 號函。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貴局函為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請領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否適用同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應負責分與其他未具名具有勞保身分之當序遺屬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6688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保險人依規定發給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符合請領條件者,應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平均分與之。
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即已符合得請領之條件,如被保險人尚未提出請領或提出請領於保險人審核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請領或承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查上開喪葬津貼性質係為補助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之喪葬費用所需,故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即已符合得請領之條件,如被保險人尚未提出請領或提出請領於保險人審核期間死亡者,得由其遺屬為請領或承領上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共 11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依本會 94 年 8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42356 號函,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加保後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如僅依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作為給付核發依據,可否防止巧取保險給付及保險逆選擇問題,所提實務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保給命字第 094606280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宜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54590 號函規定,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落實上開函示意旨,請貴局確實執行現行查核機制,並就下列說明事項加強查核: (一) 貴局於辦理承保業務時,除特殊之被保險人 (如已領取三等殘再受僱加保、高齡加保者等) 採事前查核外,亦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機制,俾遏阻掛名加保之情事。 (二) 針對申請較高額給付之案件訂定標準化查核作業程序,以有效查察虛設之在職狀況。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5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0518 號及 94 年 4 月 19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2887 號函辦理。
有關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已退職退保後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於其死亡後始由當序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若上開當序受益人或有其他遺屬為被保險人時,仍得請領喪葬津貼
有關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已退職退保後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於其死亡後始由當序受益人依內政部 73 年 8 月 20 日臺內社字第 25131 號函示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若上開當序受益人或有其他遺屬為被保險人時,其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者,仍得請領喪葬津貼。共 11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第六十二條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除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為證明文件外,亦得以「已認定被害人死亡之法院確定刑事判決」為證明文件辦理之。共 11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而其配偶、父母、子女如同為被保險人,可分別就死亡給付內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報領其中之一項
查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係死亡給付內不同項目。喪葬津貼在補助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埋葬等費用,而遺屬津貼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兩種性質不同,得分別請領。又被保險人死亡,有關喪葬津貼部分,如其配偶、父母、子女亦為被保險人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上開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之配偶、父母、子女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共 11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之罰鍰,不可分期繳納
關於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所處之罰鍰可否分期繳納一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該條規定,旨在確保保險人與投保單位,被保險人間權利義務之不衡及行政罰鍰之執行效果。故一經處罰鍰,即應依限繳納,否則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符上開立法意旨,有關罰鍰之繳納,應照規定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7 01402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共 11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