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3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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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該法施行後,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否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及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遺屬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1 日保職命字第 11160262970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抽離,單獨立法。基於災保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屬獨立之保險制度,並就被保險人遭遇死亡保險事故,其受益人之保障需求予以通盤考量後訂定給付請領條件及基準等。爰為符上開二法律就死亡給付之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之公平性,旨案所詢受益人應就勞保條例或災保法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三、至本部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552 號函釋,係就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10 個月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與本案所詢不同,併予敘明。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有關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喪葬津貼」,係包括同條例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及本人死亡喪葬津貼。依該項規定,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爰旨揭疑義既屬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核定前倘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進行協議,故有關勞工保險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申請,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 1 日提出申請
有關貴局函報,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5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383810 號函。 二、有關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常有多數受益人之情形,為兼顧渠等請領保險給付之經濟所需及請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其協議。故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一日提出申請,俾供保險人審查。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有關函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同具領,貴局先平均發給申請人並保留無法共同具領之遺屬得請領部分之遺屬津貼,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得否由申請人切結後核發原保留之遺屬津貼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5 月 17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282370 號函。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當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時,為兼顧渠等請領保險給付之經濟及其請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意旨,遺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提出申請時,應共同具領,或由保險人依法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仍有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之情形,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三、另所報案例,有關未申請遺屬津貼受益人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2 85 條規定,因其他當序遺屬已申請給付而中斷,復經貴局核發給付,權利既已行使,即無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問題。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有關貴局函為 98 年以前受理之喪葬津貼申請案,尚有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致無法結案一案,考量申請人得及時領得保險給付,是類案件按核計喪葬津貼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15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533710 號函。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貴局函為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請領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否適用同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應負責分與其他未具名具有勞保身分之當序遺屬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6688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保險人依規定發給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符合請領條件者,應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平均分與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其當序受益人主張申請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若尚未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則僅得請領遺屬津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有其中 1 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按請領遺屬年金者須符合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是以,本件配偶目前尚未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即不得主張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請領遺屬津貼。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