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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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該法施行後,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否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及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遺屬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1 日保職命字第 11160262970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抽離,單獨立法。基於災保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屬獨立之保險制度,並就被保險人遭遇死亡保險事故,其受益人之保障需求予以通盤考量後訂定給付請領條件及基準等。爰為符上開二法律就死亡給付之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之公平性,旨案所詢受益人應就勞保條例或災保法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三、至本部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552 號函釋,係就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10 個月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與本案所詢不同,併予敘明。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有關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喪葬津貼」,係包括同條例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及本人死亡喪葬津貼。依該項規定,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爰旨揭疑義既屬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2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給付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係屬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時,僅得請領年金給付。共 2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有關貴局函詢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5 月 31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29385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於 9 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上開遺屬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應依同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又同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所稱「存在時」,係以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時是否遺有當序受益人存在,作為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順序之認定時點。
有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或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其嗣後死亡,遺屬得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之疑義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或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診斷為永久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者,嗣後如死亡,其遺屬不得再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但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或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診斷為永久失能,其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一次金者,嗣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死亡,符合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其遺屬得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不須扣除已領取之失能一次金。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廢止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二四號函及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五五八○○號函等二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1 月 5 日(89)台勞保二字第 0000324 號函,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90)台勞保二字第 0055800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24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等函釋三則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四七二一二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五○六○八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7 月 24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台 88 勞保 2 字第 0047212 號函,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台 88 勞保 2 字第 0050608 號函,廢止。共 24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之計算標準發給疑義
依勞工險條例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爰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請領展延或減給年金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所領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其當年度得請領減給年金之減給比例或展延年金之增給比例計算後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未達減給年金請領年齡者,按減給 20% 計算後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共 24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其遺屬承領
有關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之當序遺屬承領。共 24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勞工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遺屬得否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喪葬、殘廢津貼等七則函釋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五九五六九二號函、本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保二字第二○六○八號函、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七○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五三○○五號函、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二四二四號函、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三○○一九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一七三二五號函等七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3 年 7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59569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0 年 8 月 25 日台保二字第 20608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9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0705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53005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6 月 2 日(89)台勞保二字第 0022424 號函,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90)台勞保二字第 0030019 號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17325 號函,不予適用。共 24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依本會 94 年 8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42356 號函,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加保後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如僅依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作為給付核發依據,可否防止巧取保險給付及保險逆選擇問題,所提實務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保給命字第 094606280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宜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54590 號函規定,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落實上開函示意旨,請貴局確實執行現行查核機制,並就下列說明事項加強查核: (一) 貴局於辦理承保業務時,除特殊之被保險人 (如已領取三等殘再受僱加保、高齡加保者等) 採事前查核外,亦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機制,俾遏阻掛名加保之情事。 (二) 針對申請較高額給付之案件訂定標準化查核作業程序,以有效查察虛設之在職狀況。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5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0518 號及 94 年 4 月 19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2887 號函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第六十二條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除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為證明文件外,亦得以「已認定被害人死亡之法院確定刑事判決」為證明文件辦理之。共 24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屬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共 24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符合死亡給付之本質
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 77 年 12 月 15 日臺 77 勞保 2 字第 28483 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共 24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而其配偶、父母、子女如同為被保險人,可分別就死亡給付內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報領其中之一項
查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係死亡給付內不同項目。喪葬津貼在補助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埋葬等費用,而遺屬津貼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兩種性質不同,得分別請領。又被保險人死亡,有關喪葬津貼部分,如其配偶、父母、子女亦為被保險人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上開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之配偶、父母、子女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共 24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且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本案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依規定自不得核給付險給付。惟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能旨在何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如遺有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其他專受其扶養之未涉案當序受益人,其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得由上開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24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加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又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本案兩貨位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及畏罪自殺,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不構成故意犯罪之行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功能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仍得由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24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受益人申請死亡給付時亦因故死亡,且又無合於請領條件之遺屬,不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遺屬津貼
查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用,旨在保障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最低生活之安全,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當序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除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應以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為限。故本案建議遺屬津貼是否得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乙節,核與勞工保險給付遺屬津貼之宗旨未合,自不得由原受益人繼承人受領該項遺屬津貼。共 24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加保滿三十年後,因病死亡者之死亡給付,如受領人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病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該等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如已符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領人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准依同條例有關老年給付規定辦理。共 24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死亡後,其次順位遺屬之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規定,自勞工死亡之日起算 5 年,如第一順位遺屬行蹤不明,次順位遺屬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之方式申請退休金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死亡勞工次順位遺屬之請求權與時點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 28 條分別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可知勞工發生「死亡」事實,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即取得退休金請求權。復依本會 94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63202 號書函,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係自勞工死亡之日開始起算,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另,同條例第 27 條係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故有關次順位之遺屬,其退休金請求權之 5 年時效規定,依上開規定,仍應以勞工死亡之日開始起算。 三、有關勞工死亡,其第一順位行蹤不明,次順位遺屬申請該專戶退休金者,比照本會 81 年 7 月 24 日 81 台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由次順位遺屬請領之,應屬可行。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7 月 24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乙案。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已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請領遺屬津貼。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其母親)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 1 順位受益人(其配偶)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之給付交付之,似無不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勞動 4 字第 1020130124 號函,停止適用。共 24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死亡補領差額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請查照。 復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保給字第六○八八二三九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實際支出殮葬費之第二順位遺屬得否請領「喪葬津貼」釋疑
查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三勞保二字第六五五○四號函釋說明三:「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一○三條規定,被保險人無本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遺屬者,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領。惟如遺有遺屬者,因目前尚無請領喪葬津貼之順序規定,故得由實際負責埋葬之遺屬檢據請領」。台端如係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遺屬,且實際負責埋葬事宜支出喪葬費用,得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喪葬津貼。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4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囑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4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乙案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請領遺屬津貼。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似無不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33 號令,廢止。共 24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