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4 條 相關函釋
共 13 則(有效 11、已廢止 2)・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該法施行後,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否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及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遺屬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1 日保職命字第 11160262970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抽離,單獨立法。基於災保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屬獨立之保險制度,並就被保險人遭遇死亡保險事故,其受益人之保障需求予以通盤考量後訂定給付請領條件及基準等。爰為符上開二法律就死亡給付之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之公平性,旨案所詢受益人應就勞保條例或災保法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三、至本部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552 號函釋,係就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10 個月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與本案所詢不同,併予敘明。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4、65-3 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其受益人雖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惟已選擇領取自身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不得單獨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其受益人雖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惟已選擇領取自身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得否單獨請領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疑義。勞工保險條例第 64 條已明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其受益人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始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二者無法分別請領。又依同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受益人如已擇領自身老年年金給付,而不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自不得單獨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共 1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勞工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遺屬得否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喪葬、殘廢津貼等七則函釋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五九五六九二號函、本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保二字第二○六○八號函、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七○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五三○○五號函、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二四二四號函、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三○○一九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一七三二五號函等七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3 年 7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59569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0 年 8 月 25 日台保二字第 20608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9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0705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53005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6 月 2 日(89)台勞保二字第 0022424 號函,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90)台勞保二字第 0030019 號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17325 號函,不予適用。共 1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適用及年資計算疑義
依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及第 64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以年金方式請領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給付方式。故該等人員如符合上開規定,不論其係於 98 年 1 月 1 日年金制度施行前後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因其普通事故保險年資於其請領老年給付時業已結清,該等人員依上開函示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時,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年資不予併計。共 13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依本會 94 年 8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42356 號函,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加保後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如僅依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作為給付核發依據,可否防止巧取保險給付及保險逆選擇問題,所提實務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保給命字第 094606280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宜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54590 號函規定,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落實上開函示意旨,請貴局確實執行現行查核機制,並就下列說明事項加強查核: (一) 貴局於辦理承保業務時,除特殊之被保險人 (如已領取三等殘再受僱加保、高齡加保者等) 採事前查核外,亦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機制,俾遏阻掛名加保之情事。 (二) 針對申請較高額給付之案件訂定標準化查核作業程序,以有效查察虛設之在職狀況。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5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0518 號及 94 年 4 月 19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2887 號函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第六十二條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除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為證明文件外,亦得以「已認定被害人死亡之法院確定刑事判決」為證明文件辦理之。共 13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屬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共 13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告勞工申訴公告書格式及製作公告書說明
公告勞工申訴公告書格式。依據: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一、勞工申訴公告書格式如左:公告(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二、製作公告書說明: (一)「勞工申訴公告書」僅書寫「公告」。 (二)「勞工申訴公告書」得加註公告依據。 (三)有關公告事項一應載明勞工除得向主管、雇主、工會申訴外,並應另涵蓋勞工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之地址。 (四)有關公告事項二應載明適用之法令及其重要內容,如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勞動檢查法等及其重要規定。 (五)有關公告事項三應載明採用書面申訴時,其格式應包含受文者、申訴事項、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地址、電話、申請日期、如係營造業勞工者,應另註明工程名稱、地址。 (六)有關公告事項四應載明勞工除得向主管、雇主、工會口頭申訴外亦得以書面申訴書逕寄當地縣市政府、或勞動檢查機構。 (七)其他與申訴有關事項得併載明於勞工申訴公告書。共 13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受益人申請死亡給付時亦因故死亡,且又無合於請領條件之遺屬,不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遺屬津貼
查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用,旨在保障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最低生活之安全,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當序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除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應以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為限。故本案建議遺屬津貼是否得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乙節,核與勞工保險給付遺屬津貼之宗旨未合,自不得由原受益人繼承人受領該項遺屬津貼。共 13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共 13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實際支出殮葬費之第二順位遺屬得否請領「喪葬津貼」釋疑
查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三勞保二字第六五五○四號函釋說明三:「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一○三條規定,被保險人無本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遺屬者,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領。惟如遺有遺屬者,因目前尚無請領喪葬津貼之順序規定,故得由實際負責埋葬之遺屬檢據請領」。台端如係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遺屬,且實際負責埋葬事宜支出喪葬費用,得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喪葬津貼。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3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囑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3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