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 條 相關函釋
共 26 則(有效 17、已廢止 9)・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於該法施行後,當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否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及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遺屬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1 日保職命字第 11160262970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抽離,單獨立法。基於災保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分屬獨立之保險制度,並就被保險人遭遇死亡保險事故,其受益人之保障需求予以通盤考量後訂定給付請領條件及基準等。爰為符上開二法律就死亡給付之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之公平性,旨案所詢受益人應就勞保條例或災保法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不得分別辦理。 三、至本部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552 號函釋,係就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10 個月者,於災保法施行後,其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與本案所詢不同,併予敘明。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當序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惟為達到保障遺屬生活之目的,如當序受益人確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並由其本人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者,得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另同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該條項係為遺屬年金給付遞延請領之特別規定,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順序以下遺屬。共 26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有關貴局函詢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5 月 31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29385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於 9 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上開遺屬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應依同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又同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所稱「存在時」,係以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時是否遺有當序受益人存在,作為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順序之認定時點。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有關貴局函詢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3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244391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 2 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 24 時停止。 三、查老年給付係為提供勞工退休後無工作所得時之經濟生活安全,依上開條例第 58 條規定,被保險人應於符合年資、年齡及離職退保要件,始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依上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仍持續至當日 24 時始停止,尚不符已離職退保而得請領老年給付要件。 四、至實務上考量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辦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之便利,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1 )查勞工保險遺屬年金係為保障遺屬之生活,並訂有請領之順位。第一順位遺屬如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各款情形,始遞延由第二順位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爰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短期置留,非處於行方不明無法通知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即不得冒然提出請領,以避免損及第一順位遺屬請領給付之權利。故旨揭規定,仍應於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始得主張其請領年金之權利。(2 )考量實務上第一順位遺屬出境未返或未曾入境等於國外之情形,且難以透過駐外單位證明其是否行蹤不明,爰第二順位遺屬於前開情形下,得以切結書主張第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共 26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等函釋三則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四七二一二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五○六○八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7 月 24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台 88 勞保 2 字第 0047212 號函,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台 88 勞保 2 字第 0050608 號函,廢止。共 26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第 53 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另依同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二)查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性質亦屬年金給付之一種,並依上開第 65 條之 3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另夫妻二人如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其配偶亦不得請領另一方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三)又依年金給付擇一保障之立法精神,如被保險人之子女具有受領二個以上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資格時,亦僅得就父母其中一人選擇請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其遺屬承領
有關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之當序遺屬承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關於勞工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遺屬得否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喪葬、殘廢津貼等七則函釋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五九五六九二號函、本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保二字第二○六○八號函、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七○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五三○○五號函、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二四二四號函、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三○○一九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一七三二五號函等七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3 年 7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59569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0 年 8 月 25 日台保二字第 20608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9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0705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87)台勞保二字第 053005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6 月 2 日(89)台勞保二字第 0022424 號函,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90)台勞保二字第 0030019 號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17325 號函,不予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並停止適用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得由同條例第 65 條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承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專受其扶養」之限制。另本會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不予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屬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共 26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津貼當序受領人可否拋棄領取死亡給付之權利,又其於拋棄是項權利後,次順序受益人可否領取該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係政府為保障勞工生活與健康等而制定之特別法,勞工保險給付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又遺屬津貼並非遺產,不適用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被何險人遺屬雖依民法規定拋棄其一切繼承權,但並非拋棄勞保給付請領權,故遺屬津貼原則上仍應由其受益人按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依序請領,不受拋棄繼承權與否之影響。惟為達成保障勞工遺屬生活之目的,遺屬津貼之當序受益人若因拋棄民法上之繼承權而確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並且由其本人出具同意書者,得依序由其餘受益人具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而其配偶、父母、子女如同為被保險人,可分別就死亡給付內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報領其中之一項
查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係死亡給付內不同項目。喪葬津貼在補助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埋葬等費用,而遺屬津貼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兩種性質不同,得分別請領。又被保險人死亡,有關喪葬津貼部分,如其配偶、父母、子女亦為被保險人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上開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之配偶、父母、子女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共 26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且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本案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依規定自不得核給付險給付。惟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能旨在何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如遺有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其他專受其扶養之未涉案當序受益人,其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得由上開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加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又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本案兩貨位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及畏罪自殺,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不構成故意犯罪之行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功能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仍得由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受益人申請死亡給付時亦因故死亡,且又無合於請領條件之遺屬,不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遺屬津貼
查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用,旨在保障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最低生活之安全,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當序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除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應以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為限。故本案建議遺屬津貼是否得由原受益人之繼承人受領乙節,核與勞工保險給付遺屬津貼之宗旨未合,自不得由原受益人繼承人受領該項遺屬津貼。共 26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漁業生產之勞保被保險人,其於作業失蹤前已被無配偶之養父收養,其未遺有配偶及子女,且養父已死亡,養家亦無其他親屬,其失蹤津貼及遺屬津貼可由生母請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台勞保二字第一三一七六八號函示停止適用)
查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功能,旨在保障被保險人之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其請領順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如被保險勞工為養子女時,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七七條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故本案被保險人發生海難失蹤,其養父既已死亡,養家已別無親屬,且被保險人亦未遺有配偶及子女,其失蹤津貼及日後經宣告死亡後之遺屬津貼,可由其生母請領。共 26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死亡後,其次順位遺屬之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規定,自勞工死亡之日起算 5 年,如第一順位遺屬行蹤不明,次順位遺屬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之方式申請退休金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死亡勞工次順位遺屬之請求權與時點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 28 條分別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可知勞工發生「死亡」事實,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即取得退休金請求權。復依本會 94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63202 號書函,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係自勞工死亡之日開始起算,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另,同條例第 27 條係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故有關次順位之遺屬,其退休金請求權之 5 年時效規定,依上開規定,仍應以勞工死亡之日開始起算。 三、有關勞工死亡,其第一順位行蹤不明,次順位遺屬申請該專戶退休金者,比照本會 81 年 7 月 24 日 81 台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由次順位遺屬請領之,應屬可行。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7 月 24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21351 號函,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乙案。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已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請領遺屬津貼。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其母親)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 1 順位受益人(其配偶)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之給付交付之,似無不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勞動 4 字第 1020130124 號函,停止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後,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給予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後,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若由未專受其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負責殮葬時,可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七○五五號函釋,給予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可否分別具領疑義
查勞工保險係社會保險之一環,屬公法上之給付,非私法上之遺產,與私法上遺產性質給付之精神不同。是以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請領資格,不採指定受益人,須由當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專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等請領。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65 條規定,受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故同一順序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以保障被保險人死亡後,使其生前受其扶養之遺屬免於經濟困難而提供基本生活之安全。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實際支出殮葬費之第二順位遺屬得否請領「喪葬津貼」釋疑
查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三勞保二字第六五五○四號函釋說明三:「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一○三條規定,被保險人無本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遺屬者,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領。惟如遺有遺屬者,因目前尚無請領喪葬津貼之順序規定,故得由實際負責埋葬之遺屬檢據請領」。台端如係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遺屬,且實際負責埋葬事宜支出喪葬費用,得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喪葬津貼。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配偶係外籍新娘而目前行蹤不明者,其遺屬津貼應可由父母申領疑義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津貼之順序,須被保險人死亡時無第一順位所定之配偶及子女者,方得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如被保險人之配偶行蹤不明且無子女,本會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示:「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故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可由其父母依上開函示出具切結書後請領死亡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33 號令,廢止。共 26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係外籍配偶因出境未返,行蹤不明,可否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遺屬津貼疑義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津貼之順序,須被保險人死亡時無第一順位所定之配偶及子女者,方得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如被保險人之配偶行蹤不明且無子女,本會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示:「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33 號令,廢止。共 26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兄弟、姊妹,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殘廢給付,其中「當序」係指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請領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則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請領資格要件,且因其給付仍屬遺囑津貼性質,故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仍須符合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要件。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6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囑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囑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並自函示之日起適用。請查照辦理。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保監業字第○九四七號函辦理。
關於被保險人死亡並無子女,其配偶行蹤不明,其死亡給付可否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乙案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請領遺屬津貼。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似無不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33 號令,廢止。共 26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