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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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50157549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4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14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14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二、114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3 及附件 4)。相關圖表:附件1 114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2 114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3 114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4 114年度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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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40157872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八時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星期五)止(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s://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網路申請: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電子郵件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二)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五,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為確認被保險人無持偽冒身分證、受監護宣告、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不再辦理貸款,及有無警示帳戶通報紀錄避免貸款無法匯入或轉出等情事,經取得被保險人同意,土地銀行得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通報案件紀錄暨補充註記資訊」。 九、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 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十、貸款核准者應辦手續及撥貸方式: (一)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二)臨櫃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對保及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十一、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五、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六、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七、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八、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九、「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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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40157569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3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13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13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二、113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3 及附件 4)。相關圖表:附件1 中華民國113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2 中華民國113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3 中華民國113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4 中華民國113年度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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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3015794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八時起至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至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星期五)止(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至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s://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網路申請: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 )/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電子郵件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二)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五,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為確認被保險人無持偽冒身分證、受監護宣告、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不再辦理貸款,及有無警示帳戶通報紀錄避免貸款無法匯入或轉出等情事,經取得被保險人同意,土地銀行得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通報案件紀錄暨補充註記資訊」。 九、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 w.landbank.com.tw) /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十、貸款核准者應辦手續及撥貸方式: (一)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二)臨櫃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對保及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十一、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五、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六、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七、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八、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九、「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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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3015756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2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12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12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二、112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3 及附件 4)。相關圖表:附件1 勞工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2 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3 就業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4 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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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2015805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星期五)九時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星期五)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止(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星期五)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s://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網路申請: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電子郵件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二)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為確認被保險人無持偽冒身分證、受監護宣告、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不再辦理貸款,及有無警示帳戶通報紀錄避免貸款無法匯入或轉出等情事,經取得被保險人同意,土地銀行得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通報案件紀錄暨補充註記資訊」。 九、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 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十、貸款核准者應辦手續及撥貸方式: (一)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二)臨櫃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對保及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十一、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五、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六、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七、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八、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九、「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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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2015761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1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11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11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二、111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 3 及附件 4)。相關圖表:附件1 勞工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2 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3 就業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4 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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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10150726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星期六)止(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九時起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星期六)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星期六)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s://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八,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 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應辦手續及撥貸方式: (一)臨櫃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對保及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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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1015013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0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10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10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110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相關圖表:附件一 110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二 110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三 110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PDF 附件四 110年度就業保險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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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00140859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至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九時起至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至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 /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八,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於完成網路申請手續,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 ank.com.tw)/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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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0014009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09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09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09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109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相關圖表:附件一勞工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二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三就業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四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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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90140628 號公告 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十年一月八日(星期五)至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十年一月八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十年一月八日(星期五)至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另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可逕予辦理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者除外)(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八,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另已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者,將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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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9014008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08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 108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及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3 項。公告事項: 一、108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108 年度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及運用概況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相關圖表:附件一勞工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二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附件三就業保險收支表.PDF 附件四就業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PDF 共 31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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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80140622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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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70140609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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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70140004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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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50140709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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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40140691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五,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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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030089142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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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20087409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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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10092586 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 102.01.07 生效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 (四)未借貸本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 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 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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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00140491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修正「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勞保 1 字第 1000032937 號公告,修正。共 31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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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00032937 號公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491 號公告,修正。共 31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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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140534 號公告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三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1 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2 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1 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1 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後由承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100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五、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六、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七、「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承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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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019228 號公告 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為年息 1.33%

98 年及 99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自 99 年 7 月第一個營業日(即 99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為年息 1.33 %。共 31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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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80140645 號公告 公告「九十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九十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勞保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洽辦。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赴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洽辦。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雙證件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已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勞保紓困貸款/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後由承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勞保紓困貸款/查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五、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六、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七、「土地銀行代辦九十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九十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承辦銀行索取。共 31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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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80140010 號公告 公告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惟若申請辦理之額度已達二百億元則提前截止

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勞保一字第○九七○一四○五七四號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但申請辦理額度達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時提前截止,且按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以日之小時定之,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原訂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自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受理。但申請辦理額度達二百億元時提前截止,並按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以日之小時定之。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二百億元為原則,額滿停止受理。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九、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十、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各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依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請領之喪葬津貼,不予抵銷。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抵銷: (一)依規定正常繳納貸款本息者。 (二)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 十四、貸款契約屆滿到期或視為到期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依第十點至第十三點規定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之金額,每十一萬元每年增加五千元;實際應抵銷金額,依本表所定金額按比例計算至元,角以下不計入。茲列表規定如下:單位:元 ┌──────┬──────┬──────┬──────┐ │第 1 年 │115,000 │第 16 年 │190,000 │ ├──────┼──────┼──────┼──────┤ │第 2 年 │120,000 │第 17 年 │195,000 │ ├──────┼──────┼──────┼──────┤ │第 3 年 │125,000 │第 18 年 │200,000 │ ├──────┼──────┼──────┼──────┤ │第 4 年 │130,000 │第 19 年 │205,000 │ ├──────┼──────┼──────┼──────┤ │第 5 年 │135,000 │第 20 年 │210,000 │ ├──────┼──────┼──────┼──────┤ │第 6 年 │140,000 │第 21 年 │215,000 │ ├──────┼──────┼──────┼──────┤ │第 7 年 │145,000 │第 22 年 │220,000 │ ├──────┼──────┼──────┼──────┤ │第 8 年 │150,000 │第 23 年 │225,000 │ ├──────┼──────┼──────┼──────┤ │第 9 年 │155,000 │第 24 年 │230,000 │ ├──────┼──────┼──────┼──────┤ │第 10 年 │160,000 │第 25 年 │235,000 │ ├──────┼──────┼──────┼──────┤ │第 11 年 │165,000 │第 26 年 │240,000 │ ├──────┼──────┼──────┼──────┤ │第 12 年 │170,000 │第 27 年 │245,000 │ ├──────┼──────┼──────┼──────┤ │第 13 年 │175,000 │第 28 年 │250,000 │ ├──────┼──────┼──────┼──────┤ │第 14 年 │180,000 │第 29 年 │255,000 │ ├──────┼──────┼──────┼──────┤ │第 15 年 │185,000 │第 30 年 │260,000 │ └──────┴──────┴──────┴──────┘ 十五、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償還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抵銷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期後,未以保險給付抵銷者,於全數償還之當次,依第十四點規定所計算增加之金額,保險人予以九折優惠。 十六、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勞保一字第○九七○一四○五七四號公告受理之貸款案件,適用本公告第六點第四款所定之貸款期間利率規定。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償還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勞保一字第 0970140574 號公告,修正。共 31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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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70140574 號公告 公告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受理申請期間、機關方式、貸款資格等事項

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五,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九、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十、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各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依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請領之喪葬津貼,不予抵銷。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抵銷。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請領第十點第一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抵銷: (一)依規定正常繳納貸款本息者。 (二)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 十四、貸款契約屆滿到期或視為到期後,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依第十點至第十三點規定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之金額,每十一萬元每年增加五千元;實際應抵銷金額,依本表所定金額按比例計算至元,角以下不計入。茲列表規定如下:單位:元 ┌──────┬─────┬──────┬──────┐ │ 第 1 年 │115,000 │ 第 16 年 │190,000 │ ├──────┼─────┼──────┼──────┤ │ 第 2 年 │120,000 │ 第 17 年 │195,000 │ ├──────┼─────┼──────┼──────┤ │ 第 3 年 │125,000 │ 第 18 年 │200,000 │ ├──────┼─────┼──────┼──────┤ │ 第 4 年 │130,000 │ 第 19 年 │205,000 │ ├──────┼─────┼──────┼──────┤ │ 第 5 年 │135,000 │ 第 20 年 │210,000 │ ├──────┼─────┼──────┼──────┤ │ 第 6 年 │140,000 │ 第 21 年 │215,000 │ ├──────┼─────┼──────┼──────┤ │ 第 7 年 │145,000 │ 第 22 年 │220,000 │ ├──────┼─────┼──────┼──────┤ │ 第 8 年 │150,000 │ 第 23 年 │225,000 │ ├──────┼─────┼──────┼──────┤ │ 第 9 年 │155,000 │ 第 24 年 │230,000 │ ├──────┼─────┼──────┼──────┤ │ 第 10 年 │160,000 │ 第 25 年 │235,000 │ ├──────┼─────┼──────┼──────┤ │ 第 11 年 │165,000 │ 第 26 年 │240,000 │ ├──────┼─────┼──────┼──────┤ │ 第 12 年 │170,000 │ 第 27 年 │245,000 │ ├──────┼─────┼──────┼──────┤ │ 第 13 年 │175,000 │ 第 28 年 │250,000 │ ├──────┼─────┼──────┼──────┤ │ 第 14 年 │180,000 │ 第 29 年 │255,000 │ ├──────┼─────┼──────┼──────┤ │ 第 15 年 │185,000 │ 第 30 年 │260,000 │ └──────┴─────┴──────┴──────┘ 十五、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償還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抵銷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期後,未以保險給付抵銷者,於全數償還之當次,依第十四點規定所計算增加之金額,保險人予以九折優惠。 十六、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償還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7 日勞保 1 字第 0980140010 號公告,修正。共 31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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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70140021 號公告 公告 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受理申請時間、機關、申請方式及相關申請事項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97 年 1 月 10 日至 97 年 1 月 25 日止,每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貸款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辦理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者,不得辦理: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 15 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 97 年 1 月 25 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 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 10 萬元。 (三)貸款期間:3 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 1、貸款期間利率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2、第 7 個月起,如上月依契約規定之時間及金額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按前目約定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即借款人必須於貸款約定繳款日前一日,將貸款應繳款項存入約定扣繳帳號,並於約定繳款日凌晨扣款成功,惟不含臨櫃繳款者),惟上月如未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為前目約定利率。 3、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調整指標利率時,貸款利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 6 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 7 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1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九、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十、被保險人有應償還之金額,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保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請領前點第一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償還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抵銷。 十二、貸款契約屆滿到期或視為到期後,貸款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依前二點規定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之金額,每 11 萬元每年增加 5 千元;實際應抵銷金額,依本表所訂金額按比例計算至元,角以下不計入。茲列表規定如下:單位:元 ┌────┬────┬────┬────┐ │第 1 年│115,000 │第 16 年│190,000 │ ├────┼────┼────┼────┤ │第 2 年│120,000 │第 17 年│195,000 │ ├────┼────┼────┼────┤ │第 3 年│125,000 │第 18 年│200,000 │ ├────┼────┼────┼────┤ │第 4 年│130,000 │第 19 年│205,000 │ ├────┼────┼────┼────┤ │第 5 年│135,000 │第 20 年│210,000 │ ├────┼────┼────┼────┤ │第 6 年│140,000 │第 21 年│215,000 │ ├────┼────┼────┼────┤ │第 7 年│145,000 │第 22 年│220,000 │ ├────┼────┼────┼────┤ │第 8 年│150,000 │第 23 年│225,000 │ ├────┼────┼────┼────┤ │第 9 年│155,000 │第 24 年│230,000 │ ├────┼────┼────┼────┤ │第 10 年│160,000 │第 25 年│235,000 │ ├────┼────┼────┼────┤ │第 11 年│165,000 │第 26 年│240,000 │ ├────┼────┼────┼────┤ │第 12 年│170,000 │第 27 年│245,000 │ ├────┼────┼────┼────┤ │第 13 年│175,000 │第 28 年│250,000 │ ├────┼────┼────┼────┤ │第 14 年│180,000 │第 29 年│255,000 │ ├────┼────┼────┼────┤ │第 15 年│185,000 │第 30 年│260,000 │ └────┴────┴────┴────┘ 十三、貸款人於契約屆滿前,應及早償還本金及利息。貸款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償還之本息者,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抵銷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期後,不予保險給付抵銷者,於償還完畢之當次,依前點規定所計算增加之金額,保險人予以九折優惠。 十四、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未償還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共 31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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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 1字第 0960145623 號令 核釋中央主管機關運用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專款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工作之規定

核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係指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所提撥之專款,由勞工保險局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及依預算法完成預算程序後,中央主管機關即得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用。共 31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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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一字第 0005380 號公告 公告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勞工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公告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勞工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件: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基金之運用範圍 │八十八年底結存數額│八十九年收 │ │ │ 〔增加 ├────────────────────┼─────────┼───── │一公司債之投資 │ 5,337,000,000.00│ 500,00 ├────────────────────┼─────────┼───── │ (一) 臺灣電力公司公司債 │ 1,875,000,000.00│ 500,00 ├────────────────────┼─────────┼───── │ (二) 中國鋼鐵公司公司債 │ 2,262,000,000.00│ ├────────────────────┼─────────┼───── │ (三) 遠東倉儲公司公司債 │ 100,000,000.00│ ├────────────────────┼─────────┼───── │ (四) 華新麗華公司公司債 │ 1,100,000,000.00│ ├────────────────────┼─────────┼───── │二存儲銀行 │301,502,500,000.00│ 51,437,00 ├────────────────────┼─────────┼───── │ (一)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 │ 43,007,000,000.00│ 19,603,00 ├────────────────────┼─────────┼───── │ (二)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 80,953,500,000.00│ 1,637,00 ├────────────────────┼─────────┼───── │ 1 定期存款 │ 72,925,500,000.00│ 1,637,00 ├────────────────────┼─────────┼───── │ 2 勞工住宅貸建存款 │ 8,028,000,000.00│ ├────────────────────┼─────────┼───── │ (三) 合作金庫銀行定期存款 │ 38,392,000,000.00│ 9,758,00 ├────────────────────┼─────────┼───── │ (四) 交通銀行定期存款 │ 14,593,000,000.00│ 2,975,00 ├────────────────────┼─────────┼───── │ (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 23,720,000,000.00│ 2,055,00 ├────────────────────┼─────────┼───── │ (六) 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 10,269,000,000.00│ 510,00 ├────────────────────┼─────────┼───── │ (七) 第一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 9,729,000,000.00│ 2,545,00 ├────────────────────┼─────────┼───── │ (八) 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 14,926,000,000.00│ 5,799,00 ├────────────────────┼─────────┼───── │ (九) 中國農民銀行定期存款 │ 15,209,000,000.00│ 2,570,00 ├────────────────────┼─────────┼───── │ (一○) 臺北銀行定期存款 │ 22,321,000,000.00│ 2,885,00 ├────────────────────┼─────────┼───── │ (一一)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定期存款│ 5,614,000,000.00│ ├────────────────────┼─────────┼───── │ (一二) 高雄銀行定期存款 │ 11,866,000,000.00│ ├────────────────────┼─────────┼───── │ (一三) 中央信託局定存期存款 │ 10,403,000,000.00│ 1,100,00 ├────────────────────┼─────────┼───── │ (一四) 郵政管理局定期存款 │ 500,000,000.00│ └────────────────────┴─────────┴───── 共二頁第一頁 ────┬─────────┬─────────┬─────────┐ 入數額 │八十九年支出數額 │八十九年底結存數額│八十九年收益數 │ 〕 │ 〔減少〕 │ │ │ ────┼─────────┼─────────┼─────────┤ 0,000.00│ 308,000,000.00│ 5,529,000,000.00│ 482,203,198.00│ ────┼─────────┼─────────┼─────────┤ 0,000.00│ 100,000,000.00│ 2,275,000,000.00│ 159,574,338.00│ ────┼─────────┼─────────┼─────────┤ 0.00│ 168,000,000.00│ 2,094,000,000.00│ 209,448,192.00│ ────┼─────────┼─────────┼─────────┤ 0.00│ 40,000,000.00│ 60,000,000.00│ 5,440,942.00│ ────┼─────────┼─────────┼─────────┤ 0.00│ 0.00│ 1,100,000,000.00│ 107,739,726.00│ ────┼─────────┼─────────┼─────────┤ 0,000.00│ 41,098,000,000.00│311,841,500,000.00│ 16,400,781,178.00│ ────┼─────────┼─────────┼─────────┤ 0,000.00│ 8,530,000,000.00│ 54,080,000,000.00│ 2,732,756,457.00│ ────┼─────────┼─────────┼─────────┤ 0,000.00│ 11,243,000,000.00│ 71,347,500,000.00│ 4,017,063,814.00│ ────┼─────────┼─────────┼─────────┤ 0,000.00│ 11,243,000,000.00│ 63,319,500,000.00│ 3,573,896,654.00│ ────┼─────────┼─────────┼─────────┤ 0.00│ 0.00│ 8,028,000,000.00│ 443,167,160.00│ ────┼─────────┼─────────┼─────────┤ 0,000.00│ 5,099,000,000.00│ 43,051,000,000.00│ 2,135,257,212.00│ ────┼─────────┼─────────┼─────────┤ 0,000.00│ 1,836,000,000.00│ 15,732,000,000.00│ 805,715,698.00│ ────┼─────────┼─────────┼─────────┤ 0,000.00│ 2,640,000,000.00│ 23,135,000,000.00│ 1,214,435,123.00│ ────┼─────────┼─────────┼─────────┤ 0,000.00│ 0.00│ 10,779,000,000.00│ 555,975,106.00│ ────┼─────────┼─────────┼─────────┤ 0,000.00│ 650,000,000.00│ 11,624,000,000.00│ 574,490,908.00│ ────┼─────────┼─────────┼─────────┤ 0,000.00│ 670,000,000.00│ 20,055,000,000.00│ 922,843,659.00│ ────┼─────────┼─────────┼─────────┤ 0,000.00│ 2,600,000,000.00│ 15,179,000,000.00│ 810,663,968.00│ ────┼─────────┼─────────┼─────────┤ 0,000.00│ 2,520,000,000.00│ 22,686,000,000.00│ 1,157,178,263.00│ ────┼─────────┼─────────┼─────────┤ 0.00│ 3,125,000,000.00│ 2,489,000,000.00│ 230,137,267.00│ ────┼─────────┼─────────┼─────────┤ 0.00│ 1,810,000,000.00│ 10,056,000,000.00│ 614,937,614.00│ ────┼─────────┼─────────┼─────────┤ 0,000.00│ 375,000,000.00│ 11,128,000,000.00│ 601,474,397.00│ ────┼─────────┼─────────┼─────────┤ 0.00│ 0.00│ 500,000,000.00│ 27,851,692.00│ ────┴─────────┴─────────┴─────────┘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基金之運用範圍 │八十八年底結存數額│八十九年收 │ │ │ 〔增加 ├────────────────────┼─────────┼───── │三政府核准有利於勞保基金收入之投資 │104,183,091,533.00│234,926,44 ├────────────────────┼─────────┼───── │ (一) 商業票券 │ 9,415,334,923.00│152,351,98 ├────────────────────┼─────────┼───── │ 1 可轉讓定期存單 │ 0.00│ 200,84 ├────────────────────┼─────────┼───── │ 2 銀行承兌匯票 │ 84,394,510.00│ 435,42 ├────────────────────┼─────────┼───── │ 3 商業本票 │ 9,330,940,413.00│151,715,71 ├────────────────────┼─────────┼───── │ (二) 金融債券 │ 6,900,000,000.00│ 1,000,00 ├────────────────────┼─────────┼───── │ (三) 股票及受益憑證 │ 38,470,999,886.00│ 66,332,66 ├────────────────────┼─────────┼───── │ (四) 經建貸款 │ 41,246,089,752.00│ 2,641,80 ├────────────────────┼─────────┼───── │ (五) 不動產投資 │ 2,110,666,972.00│ ├────────────────────┼─────────┼───── │ 土地 │ 1,227,678,152.00│ ├────────────────────┼─────────┼───── │ 房屋、建築及設備 │ 877,988,820.00│ ├────────────────────┼─────────┼───── │ 房屋及建築 │ 865,098,706.00│ ├────────────────────┼─────────┼───── │ 房屋及建築 │ 1,006,180,520.18│ ├────────────────────┼─────────┼───── │ 減:備抵折舊 │ 141,081,814.18│ 14,90 ├────────────────────┼─────────┼───── │ 機器設備 │ 9,263,985.00│ ├────────────────────┼─────────┼───── │ 機器設備 │ 9,705,127.00│ ├────────────────────┼─────────┼───── │ 減:備抵折舊 │ 441,142.00│ 87 ├────────────────────┼─────────┼───── │ 什項設備 │ 1,914,321.00│ ├────────────────────┼─────────┼───── │ 什項設備 │ 3,532,200.00│ ├────────────────────┼─────────┼───── │ 減:備抵折舊 │ 1,617,879.00│ 39 ├────────────────────┼─────────┼─────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711,808.00│ ├────────────────────┼─────────┼─────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4,250,000.00│ ├────────────────────┼─────────┼───── │ 減:備抵折舊 │ 2,538,192.00│ 70 ├────────────────────┼─────────┼───── │ 未完工程 │ 5,000,000.00│ ├────────────────────┼─────────┼───── │ (六) 農保借款 │ 6,040,000,000.00│ 12,600,00 ├────────────────────┼─────────┼───── │合計│411,022,591,533.00│286,863,44 └────────────────────┴─────────┴───── 共二頁第二頁 ────┬─────────┬─────────┬─────────┐ 入數額 │八十九年支出數額 │八十九年底結存數額│八十九年收益數 │ 〕 │ 〔減少〕 │ │ │ ────┼─────────┼─────────┼─────────┤ 7,117.00│176,964,933,653.00│162,144,604,997.00│ 11,199,573,545.00│ ────┼─────────┼─────────┼─────────┤ 2,595.00│148,393,600,328.00│ 13,373,717,190.00│ 432,182,055.00│ ────┼─────────┼─────────┼─────────┤ 3,309.00│ 200,843,309.00│ 0.00│ 318,598.00│ ────┼─────────┼─────────┼─────────┤ 5,181.00│ 519,819,691.00│ 0.00│ 1,490,482.00│ ────┼─────────┼─────────┼─────────┤ 4,105.00│147,672,937,328.00│ 13,373,717,190.00│ 430,372,975.00│ ────┼─────────┼─────────┼─────────┤ 0,000.00│ 3,000,000,000.00│ 4,900,000,000.00│ 511,319,322.00│ ────┼─────────┼─────────┼─────────┤ 0,868.00│ 12,682,933,461.00│ 92,120,727,293.00│ 6,259,894,966.00│ ────┼─────────┼─────────┼─────────┤ 3,654.00│ 9,021,511,365.00│ 34,866,382,041.00│ 3,086,848,131.00│ ────┼─────────┼─────────┼─────────┤ 0.00│ 16,888,499.00│ 2,093,778,473.00│ 139,955,899.00│ ────┼─────────┼─────────┤ │ 0.00│ 0.00│ 1,227,678,152.00│ │ ────┼─────────┼─────────┤ │ 0.00│ 16,888,499.00│ 861,100,321.00│ │ ────┼─────────┼─────────┤ │ 0.00│ 14,907,842.00│ 850,190,864.00│ │ ────┼─────────┼─────────┤ │ 0.00│ 19,328.50│ 1,006,161,191.68│ │ ────┼─────────┼─────────┤ │ 7,842.00│ 19,328.50│ 155,970,327.68│ │ ────┼─────────┼─────────┤ │ 0.00│ 879,858.00│ 8,384,127.00│ │ ────┼─────────┼─────────┤ │ 0.00│ 0.00│ 9,705,127.00│ │ ────┼─────────┼─────────┤ │ 9,858.00│ 0.00│ 1,321,000.00│ │ ────┼─────────┼─────────┤ │ 0.00│ 392,467.00│ 1,521,854.00│ │ ────┼─────────┼─────────┤ │ 0.00│ 0.00│ 3,532,200.00│ │ ────┼─────────┼─────────┤ │ 2,467.00│ 0.00│ 2,010,346.00│ │ ────┼─────────┼─────────┤ │ 0.00│ 708,332.00│ 1,003,476.00│ │ ────┼─────────┼─────────┤ │ 0.00│ 0.00│ 4,250,000.00│ │ ────┼─────────┼─────────┤ │ 8,332.00│ 0.00│ 3,246,524.00│ │ ────┼─────────┼─────────┤ │ 0.00│ 0.00│ 5,000,000.00│ │ ────┼─────────┼─────────┼─────────┤ 0,000.00│ 3,850,000,000.00│ 14,790,000,000.00│ 769,373,172.00│ ────┼─────────┼─────────┼─────────┤ 7,117.00│218,370,933,653.00│479,515,104,997.00│ 28,082,557,921.00│ ────┴─────────┴─────────┴─────────┘ 共 31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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