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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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
(1 )外國籍勞工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於轉換至新雇主前,依法不得從事工作,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其雇主應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自廢止聘僱許可日退保。(2 )投保單位依法為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應依規定負擔保險費,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共 20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為保障員工之勞保權益,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準用第 6 條之規定,雇主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1 月 11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06520 號函及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 04239 號函,有關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所規定之勞工,如其表示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即有強制承諾之義務,如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則有上開第 72 條規定之適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共 20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 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關於貴局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 4 倍罰鍰,所稱「參加保險」之日,究係指投保單位申報勞工加保當日,抑或勞工保險生效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保承新字第 10060835150 號函。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有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處以罰鍰之規定,係指同條例第11條但書,即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保險人可裁處罰鍰之情形,又該等勞工之保險效力依第 11 條後段規定均自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起算,即申報之當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翌日開始參加勞工保險。另參酌 100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 72 條第 1 項之立法理由,以『原條文第 1 項規定之罰鍰係計算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惟保險效力於參加保險之日即已發生,爰修正為計算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以資妥適;…』觀之,本案所稱「參加保險」之日應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 三、至投保單位申報勞工加保日是否需計收保險費乙節,係屬業務執行層面,請貴局本權責卓處。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案,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辦理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其加、退保採申報主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次依本會 81 年 12 月 12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45118 號函示規定,關於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因勞僱關係已不存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依上開條例第 72 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爰所詢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退保之勞工,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得否據以註銷勞工退保紀錄疑義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共 20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
核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經僱用單位或雇主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依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二五九號令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依本會 94 年 8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42356 號函,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加保後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如僅依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作為給付核發依據,可否防止巧取保險給付及保險逆選擇問題,所提實務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保給命字第 094606280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宜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54590 號函規定,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落實上開函示意旨,請貴局確實執行現行查核機制,並就下列說明事項加強查核: (一) 貴局於辦理承保業務時,除特殊之被保險人 (如已領取三等殘再受僱加保、高齡加保者等) 採事前查核外,亦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機制,俾遏阻掛名加保之情事。 (二) 針對申請較高額給付之案件訂定標準化查核作業程序,以有效查察虛設之在職狀況。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5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0518 號及 94 年 4 月 19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2887 號函辦理。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前段規定,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至 10 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有關罰鍰之規定。所稱「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係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 條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而言。至僱用員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其雖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單位,惟該單位如有成立投保單位。即應為所屬全體勞工辦理加保。共 20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之罰鍰作業疑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參加勞工保險及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若依法應加保而未加保者,其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時,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應處以同法第 6 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罰鍰,自不得再依本文規定另處罰鍰。至於勞保自願加保對象,並無該法第 34 條之適用,當無所謂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轉嫁問題。共 20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處以之罰鍰,應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勞工之保險費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礎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係為加重對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之處罰,當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之勞工之保險費金額作為罰鍰之計算基礎,至於其他未發生職業災害事故之未加保勞工,則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罰則規定。共 20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職災持續醫療期間,所屬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辦理退保到生權益損害,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因遭遇傷害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不得退保。又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有關勞工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別,勞工於職災持續醫療期間,所屬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辦理退保致生權益損害,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如有爭議,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調或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共 20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一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職業工會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即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保單位應負責彙繳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予保險人。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該工會得代為加收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二次查勞工保險係強制保險,工會會員經參加勞工保險以後,非依同條例規定或經所屬工會除名退會,不得任意將其退保,否則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20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自願投單位於員工在職期間申報退保,當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是以投保單位非有同條例第十一條所定員工離職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現修正為第十八條) 所定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不得將在職員工退保。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而將員工退保,當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共 20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經解僱後,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如雇主係屬非法解僱者,則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因勞僱關係已不存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依上開條例第 72 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勞工得請求損求損害賠償。共 20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共 20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自願加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請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如未為其繼續加保,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投保單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20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中罰鍰疑義
一、有關漁會及職業工會未依勞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所屬會員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否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罰鍰一節,本會業以 79.2.12 台七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漁會與會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雖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無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罰鍰處分之適用,自不應依該條款規定處以罰鍰;職業工會得比照漁會辦理。 二、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保險費金額」,係應包括「全部保險費金額」,抑或僅指「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金額」一節,查該條款規定係為惕勵雇主不可心存僥倖、投機巧取,特加重雇主責任所定之行政處分,因此條例規定之「保險費金額」係指「全部保險費金額」。 三、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其中「不依本條例之規定」係屬概括性規定,自應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施行細則中投保手續之相關規定。共 20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漁會未依規定為會員辦理投保手續、漁民所受損失應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既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列為強制投保對象,則其所屬漁會應為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故漁會辦理會員勞保業務,縱令與會員並無僱關係,依法亦應具強制性質,而為實體投保單位無疑。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投保單位應負之義務與責任,漁會自應予以適用。至函詢漁會延遲為會員申報加保,可否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負責賠乙節,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該條項之規定,係基於僱傭基礎賦予強制投保單位之雇主覆行照扶員工之義務與責任,而漁會與會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自無該條款之適用,惟漁民如因所屬漁會未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而受到損失,則其所屬漁會應依同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20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至其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不能工作後始申報加保,其後因加保生效前之傷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可否發給其殘廢或死亡給付
關於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至其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不能工作後始申報加保,其後因加保生效前之傷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可否發給其殘廢或死亡給付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77.3.31 七七府勞二字第四八二○○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又依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以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為限。故有關勞工於加保前發生事故導致之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