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3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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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 內政部 廢台內社字第 204294 號函 勞保之罰鍰,不可分期繳納

關於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所處之罰鍰可否分期繳納一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該條規定,旨在確保保險人與投保單位,被保險人間權利義務之不衡及行政罰鍰之執行效果。故一經處罰鍰,即應依限繳納,否則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符上開立法意旨,有關罰鍰之繳納,應照規定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7 01402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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