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4-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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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050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情形者,其遺屬得否請領死亡給付疑義。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宣告死亡事由(即被保險人事實上失蹤)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者,其遺屬得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相關案件仍應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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