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4 條 相關函釋
共 4 則(有效 3、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4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及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就業保險法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延續,被保險人如為適用對象在就業保險法施行時已失業,於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昇工作技能者,所需之經費得由就業保險金支應
有關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施行前巳失業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參加職業訓練,所需經費得否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95 年 12 月 28 日職公字第 0950050765 號函。 二、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保障彼等於失業期間之生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於 88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 92 年 1 月 1 日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並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結合,以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系,就業保險業務乃自勞工保險體系分離單獨立法。是故,本法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延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為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所規定之適用對象,雖於本法施行時已失業,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昇工作技能者,所需之經費得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就業保險法第 6、11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而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適用對象之勞工,免申報逕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合併計算保險之保險年資
有關失業給付之保險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96 年 1 月 12 日保給失字第 09660011940 號函。 二、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符合「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之規定,所詢有關請領條件之保險年資計算,據貴局函載林○釵女士於 95 年 6 月 23 日自○○○實業有限公司離職,同年 9 月 6 日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並於 9 月 20 日完成失業認定。依上開規定,應以林女士 95 年 6 月 23 日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即 92 年 6 月 23 日至 95 年 6 月 23 日期間之保險年資為斷。復據載,林女士於 92 年 1 月 1 日本法施行日起至 95 年 6 月 23 日離職退保止,參加就業保險年資計 198 日,顯見其於 92 年 6 月 23 日至 95 年 6 月 23 日期間之保險年資未滿 1 年,不符上開「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之規定。 三、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保障彼等於失業期間之生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於 88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 92 年 1 月 1 日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並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結合,以建構完整就業安全體系,就業保險業務乃自勞工保險體系分離單獨立法。是故,就業保險法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延續,另為簡化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之受理與申報加保作業’爰於本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亦即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而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適用對象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免申報逕取得被保險人身分,而其於 88 年 1 月 1 日起依勞工保險條例及該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明定應合併計算為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至本法前開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中有關保險年資應符合「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之規定,係分別以被保險人具體個案之離職退保日往前推算 3 年之保險年資,如以貴局所詢林○釵女士於 95 年 6 月 23 日自○○○實業有限公司離職為例,其離職退保日往前推算 3 年為 92 年 6 月 23 日至 95 年 6 月 23 日期間,8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施行後至 92 年 6 月 23 日期間,被保險人縱有保險年資亦不得納入計算。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六個月為限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請查照轉知。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致部分正在請領失業給付者,擔心在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必須依上開規定重行起算,一旦於結訓後無法順利就業,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而拒絕參加訓練。查強化失業勞工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技能,使其接受技職教育與訓練,為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之必要手段,故對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惟為使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能於結訓後順利再就業,請各職業訓練機構依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其受訓期滿十二日前,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