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6 條 相關函釋
共 8 則(有效 5、已廢止 3)・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廢止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等函釋二則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五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四八一三六號函等二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21 日(75)台內社字第 455 204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台八十五勞保 2 字第 148136 號函,廢止。共 8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令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76 條第 1 項所稱「年老依法退職」之規定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年老依法退職」規定,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而保留勞工保險年資者,於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或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共 8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於六十八年增訂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轉任公務人員保險時,其原有勞保年資應予保留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於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時,始增訂第七十六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轉任公務人員保險時,其原有勞保年資應予保留。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開規定應於該條例修正後始有其適用。故於六十八年以前已由勞保轉投公保者,依當時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尚無保留原有勞保年資之規定,格於法令限制無法申請保留年資之給付。惟如日後再實際從事工作,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退保時如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要件,以往勞保年資即可依規定合併計算請領老年給付。共 8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裁減資遣人員如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再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軍事機關等單位,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起予以退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惟對於中、高齡被裁減資遣之勞工,因彼等轉業不易,且多數未達老年給付請領要件,致老年生活無從保障,爰於七十七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規定,以保障彼等勞工之保險權益。本案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險之被保險人,如再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軍事機關等單位,並轉投公保、私校教保或軍保者,得依同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勞保年資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不致權益受損,故彼等之勞保權益應不致受損,且社會保險以不重複參加為原則,彼等既已轉投公保、私校教保或軍人保險,自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起予以退保。共 8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國營事業人員因勞保轉投保公保,嗣後再由公保轉投勞保,其公、勞保年資不能併計,惟其參加公保之期間不列入勞保中所期間
有關國營事業人員因勞保轉投公保,嗣後再由公保轉投勞何,其公、勞保年資轉換及年資術接乙節,查勞工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係屬二種不同保險體係,其立法依據、保險對象以及保險給付等均不盡相同,財務亦各自獨立,故二者年資無法併計。又查勞保被保險人由勞保轉投公保得保留勞保年資於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係民國六十八年修正布之勞保條例第七十六條增列之規定,其係為保障勞工因身分別之轉換繼續就業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舞能請領原勞保老年給付之權利,故國營事業員工由勞保轉投公保已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規定,辦理原有勞保年資保留嗣後再轉投勞保者,其參加公保之期間不列入勞保中所期間,餘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共 8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
查現行勞工何險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應予保留,於其年老年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故該等被保險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規定者得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75) 台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有關該等人員准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函示仍應予繼續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8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國營事業單位轉民營所屬年滿六十歲員工,前因改投公保辦理勞保年資保留,可再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被保險人依規定辦理勞保年資保留者,於其年老依法退職二年內,如不申領勞保老年給付而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得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參加勞保。本案該等人員已依規定辦理勞保年資保留,因所屬事業單位轉民營,致身分轉換並未退職,可比照上開函釋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若其後非依各該有關法律退休者,不得請領老年給付
查本會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曾以 (79) 台勞保一字第三二○三八號函示「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所稱之『年老依法退職』,係指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辦理勞保年資保留後,於年老依各該有關法律退休而言。」故若轉投其他保險後非依各該有關法律退休者,應無該條文請領老年給付之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