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8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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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06 月 29 日 行政院 (68)台勞字第 6361 號令 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簡稱台閩地區)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

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8 條規定,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簡稱台閩地區)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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