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 相關函釋

共 50 則(有效 47、已廢止 3)・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110150461 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8、9 條加保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50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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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40140347 號函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有關貴局函報「公職人員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一案,本部修正備查。註:111 年 5 月 1 日「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為「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 3 點,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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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40140230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 04239 號函略以,已辦理加保之自願投保單位未於所屬新進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翌日起算。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 4 項規定。據此,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之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共 50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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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316 號函 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不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

爰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已在職,並得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不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至如不符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辦理續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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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226 號函 為保障員工之勞保權益,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準用第 6 條之規定,雇主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1 月 11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06520 號函及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 04239 號函,有關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所規定之勞工,如其表示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即有強制承諾之義務,如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則有上開第 72 條規定之適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共 50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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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112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2 所稱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有關貴局函報,依公司法設置之董事是否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雇主及其投保薪資申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3 年 1 月 8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842630 號函。 二、按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並採量能負擔原則,爰投保薪資之申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三、有關同條例第 14 條之 2 規定,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其立法意旨係為考量該雇主原則上非經濟上之弱者,其所獲報酬或經營事業所得,較高於受僱勞工之薪資報酬,申報之投保薪資宜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申報。故本條所稱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12 月 28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0052531 號書函及 99 年 11 月 2 日勞保 2 字第 099003666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至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同條例第 8 條規定,以該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依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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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20140518 號函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有關函報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得否以被裁減資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3 日保承新字第 1026056258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惟為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勞工請領老年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定有被裁減資遣期間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依規定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爰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如再受僱於符合同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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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10008810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貴府函為竹北市民代表會建議鄉(鎮、市)民代表,得以其本人(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乙節,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1 日府民行字第 1010026511 號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單位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項第 3 款及第 3 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惟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三、依此,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依上開第 8 條規定為所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至民意代表本身(即雇主)得與其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惟如未聘有助理,尚非屬雇主,不符上開自願參加勞保之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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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00036408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可否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944 號書函。 二、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又同條第 3 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爰此,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受僱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至雇主本身得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三、有關本案所詢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依上開第 6 條規定,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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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00007115 號書函 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就其選任方式、未獲勞務對價等情觀之,核非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受聘用之職員,而不得與該團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貴局函為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得否以負責人身分加保及其投保薪資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10 日保承職字第 10060133502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其目的係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所得安全,爰應以實際從事勞動並獲致薪資或報酬維生者,始得依法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同條例第 14 條之 2 規定,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1 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爰實際從事勞動而獲取勞務所得之雇主,始得依上開規定,與其受僱員工為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三、另依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及第 21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爰依人民團體法設置之理事長,係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非該單位所聘用之職員,又其係為無給職,未獲報酬或薪資等勞務之對價,核非上開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而獲取勞務所得之雇主,自不得與該人民團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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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140433 號函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共 50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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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90034564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行號」釋疑。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爰旨揭所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2 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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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70140335 號令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

核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經僱用單位或雇主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依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二五九號令辦理。共 50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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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70013463 號函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規定,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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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60033846 號函 地方民意代表得以自願投保方式,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於卸任時辦理退保

依本會 81 年 10 月 19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35151 號函示規定,有關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致報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另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3 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並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本案地方民意代表如為預算編列之自聘助理參加本保險者,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於其卸任時辦理退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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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45694 號函 外商公司於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連絡處,其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得以外商公司名稱加註代表人方式為投保單位

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或連絡處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同意依貴局(勞保局)所擬以外商公司名稱並加註○○○代表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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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41996 號函 年逾 65 歲外僱船員如繼續受僱,且實際從事相關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保。是以,參加勞保之外僱船員年逾 65 歲,如符合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繼續受僱者,得繼續參加勞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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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23979 號函 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時,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判斷強制投保或自願投保,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所有員工

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共 50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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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20053933 號函 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之研究助理,應由聘僱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勞工保險

有關因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所延聘之研究助理應如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一節,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符合第 8 條規定之勞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是以本案研究助理如係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應依前開規定由該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另該等研究助理如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所聘僱,因係接受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如研究計畫期程及經費明確,同意得由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為所聘僱之研究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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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20034180 號函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仍得比照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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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二字第 0910062724 號函 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另依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七十八勞保二字第一八九九二號函規定,雇主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指符合: (一) 已辦理營業 (利) 登記。 (二) 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三) 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另查本會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已明確規範自營作業者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之認定原則,請依該原則辦理。共 50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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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二字第 09100846 號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不論是否超過五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

查依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三五一五一號函規定「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報酬,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 (即雇主) 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本案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自然人雇主」加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稱之「事業單位雇主」有別,故依前揭規定,不問其自聘之助理是否超過五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共 50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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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10020846 號函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地方民意代表為雇主辦理加保,故不論是否超過 5 人,其性質均屬自願加保

查依本會 81 年 10 月 19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35151 號函規定「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報酬,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本案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係以「自然人雇主」加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所稱之「事業單位雇主」有別,故依前揭規定,不問其自聘之助理是否超過 5 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共 50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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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3458 號函 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在華工作是否應申請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之。」其所適用對象為中國人兼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必須準用外國人之規定,經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作而言。準上所述,倘台端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者,即非上開規定準用範圍之列,縱未在華設籍,仍可免申請許可而在華工作,至於是否得享有勞工保險保障,端視台端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之要件而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定。共 50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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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1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二字第 002704 號函 個人計程車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僱用他人。其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惟若台端符合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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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916 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82 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共 50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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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保二字第 043532 號函 受雇員工均離職退保後,同一投保單位加保之雇主可申報退保

有關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因已無僱用員工,即不再具備雇主之身分,核非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對象,其申報退保應予受理。請查照。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八六保承字第六○五五六六九號函。共 50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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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二字第 144521 號函 受僱漁業公司之漁民於上岸期間經漁業公司解僱退保後,如仍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准以自願加保方式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十日內轉由所屬漁會加保

受僱漁業公司之漁民於上岸期間經漁業公司解僱退保後,如仍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者,准以自願加保方式轉由所屬漁會參加勞保,惟該等自願續保者須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十日內由所屬漁會辦理加保手續。共 50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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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35973 號函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既無一定雇主,工作機會又不固定,其非於本業特定工作地點,從事其本業專長相同之工作,而發生傷害,仍應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50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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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30705 號函 有關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致被依規定退保,該單位原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加保者,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現修正為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依前開規定退保之被保險人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等規定加保,應由投保單位負擔彼等受僱勞工部分保險費者為限。至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非屬前開規定退保之適用對象,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50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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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保三字第 130948 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員工得自願參加營保

有關外國營利事業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員工,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以負責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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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8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保三字第 127868 號函 勞工保險自願投單位於員工在職期間申報退保,當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是以投保單位非有同條例第十一條所定員工離職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現修正為第十八條) 所定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不得將在職員工退保。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而將員工退保,當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共 50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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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6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保二字第 118737 號函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雖已移民他國,得由原投保單位依規定繼續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被栽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繼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本案前開人員雖已移民他國,如無違反前開規定,得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八十四條) 有關規定辦理之。共 50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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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保二字第 88134 號函 被保險人被裁減資遣後,因處理事業單位善後事宜,繼續以臨時性質留任原單位工作並按月支薪,其實際離職後,離職原因係被裁減資遣且資遣費核發至離職當日者,始得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

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繼保者,應於離職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同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繼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本案被保險人被栽減資遣後,因處理事業單位善後事宜實際並未離職,仍繼續以臨時性質留任原單位工作並按月支薪,原單位為其繼續加保,依上開規定應無不合。惟工作階段完成始實際離職,其離職之原因係被裁減資遣且資遣費核發至離職當日者,始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適用。共 50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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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保二字第 49764 號函 勞工保險自願投保被保險人不得以「轉公保眷保」、「轉公務人員退休保險」及「轉農保」為由申報退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屬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員,非依該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自不得以「轉公保眷保」、「轉公務人員退休保險」及「轉農保」為由申報退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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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5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保二字第 29778 號 勞工保險作業規定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時,始將受僱於五人以上之新開、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納入強制投保對象。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係屬事業單位內部組織之一,並無依法應為法人登記之規定,惟若向院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仍適用民法之規定。如未辦理法人登記其僱用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得以其自身為自願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由該委員會負擔百分之八十,員工負擔百分之廿。共 50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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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35151 號函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可以民意機關或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員工,均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係受僱於地方民意機關且非公務人員保險適用對象,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意機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至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致報酬,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 (即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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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6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12861 號函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學生因病休學期間,得繼續加保

關於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已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因病休學期間,如徵得事業單位同意,得比照技術生返校上課期間,以自願加保方式,辦理繼續加保一年。共 50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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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臺勞保二字第 34454 號 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附設職工福利社開辦之有關業務所聘請之雇用人員及產業工會所聘用之幹事等,事業單位是否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

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經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設立,且屬公益團體者,其僱用人員逾五人以上,依上開規定應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加保;如僱用人員未滿五人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加保;若非屬公益團體且未辦理法人登記者,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自願加保。又產業工會屬人民團體,其僱用專職人員得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所屬產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自願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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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34961 號函 國會議員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國會議員私聘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 (即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國會議員卸任時辦理退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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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1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保二字第 31527 號函 受僱國輪船員於上岸候船期間比照外雇船員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又鑒於外僱船員之行業性質特殊,經有關機關、團體多次會議研商後,准於上岸候船之一定期限內,自負全部保費自願辦理加保在案,本案受僱於國輪之船員其工作性質及在岸候船情況與外僱船員相似,為保障其生活安全,其於上岸候船期間,宜比照外僱船員准予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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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2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二字第 03672 號函 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及從業執照者,所僱用員工可加保

依法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及從業執照者,其所僱用員工,得以該「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共 50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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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8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二字第 18992 號函 加保單位之員工退保後僅餘雇主自營,雇主得繼續加保

雇主與其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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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31239 號函 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返校期間,得依合作工廠意願繼續加保

關於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返校上課期間參加勞工保險問題,經協調教育部已修正「加強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第二十二點之 (四) 規定為「……技術生返校上課期間,得依合作工廠意願,以自願加保方式辦理」。共 50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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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9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18874 號函 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其所屬神職人員,如係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報酬者,得以該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

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其所屬神職人員,如係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以該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至神職人員如僅義務從事教義宣揚,而非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者,非勞工保險條例適用之對象。共 50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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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勞保二字第 24251 號函 靠行車主及其所僱員工,得由該靠行公司、行號加保

行政院七十七年八月九日台七十七專字第二二六八七號函:靠行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及其所僱員工與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 (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 ,如經依法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者,前經本院六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68) 台勞一二三六四號函准以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惟如該公司、行號願為靠行車主及其所僱員工申報加保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得以自願加保方式辦理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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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00551 號函 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工作支領薪資者,應加保

關於公司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專任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支領薪資或報酬者,應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加保。共 50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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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 3字第 1010140127 號 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遭強制退休之可能性較低,且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故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惟對於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有關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由投保單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l 日保承新字第 10160117120 號函。 二、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較無受僱勞工可能遭雇主強制退休情形,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即使於領取老年給付後未再受任,其老年經濟生活仍較受僱勞工穩定,且委任經理人若欲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保障,自可衡酌其實際從事工作狀況,遞延請領老年給付,繼續依勞保條例第 8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享有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據此,本會 97 年 4 月 2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 123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委任經理人准其繼續,知保至退保日止。 三、另,有關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令,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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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 2字第 0990036669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釋疑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之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雇主定義及適用範圍,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至是否實際從事勞動,應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予以個案認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 0140112 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停止適用。共 50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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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9)台勞保 2字第 0052531 號函 委任之經理人受公司委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即屬雇主,得以雇主之身分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查勞務給付關係是否具有僱傭關係之事實,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僅為補充性判定標準之一,尚須考量其實際情況,諸如是否具有人格及組織之從屬關係,及勞務提供是否有對價之報酬。另查依公司法規定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受公司委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雇主之身分自願參加勞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 0140112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停止適用。共 50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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