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9-1 條 相關函釋

共 23 則(有效 22、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316 號函 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不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

爰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已在職,並得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不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至如不符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辦理續保。共 2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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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90140461 號函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應按月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如被保險人逾 2 個月未繳保險費,保險人得依據該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受理退保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 2 個月未繳保險費,經原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退保者,保險人得據以受理退保。查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並課予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責任。另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爰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被裁減資遣勞工得自願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已屬在職保險之例外規定,渠等被保險人自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由原投保單位負責彙繳保險人。另依同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第 9 條之 1 規定之被保險人逾 2 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爰被保險人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間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經原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退保者,保險人得據以受理退保。共 2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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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062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第 1 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符合該條例第 58 條規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因其老年給付權益尚得維持,故不得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按上開規定係為考量保險年資較長之中高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因其再就業困難,為維護其老年給付權益,爰為在職保險之例外規定。依上開立法意旨,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即不得再依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另上開被保險人於退保後,如未能再參加勞工保險,係由國民年金法與以保障,並仍得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年金給付條件時,請領老年年金。共 2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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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70140144 號令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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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50685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非屬被裁減資遣,不得適用被裁減資遣得繼續加保之規定

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離職即辦理退保,惟為考量年資較長之中高年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再就業困難而影響老年給付權益,爰訂定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而被裁減資遣者,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其於簽訂契約時已預知離職日期,非因驟然被裁減資遣,不符上開續保規定之要件。共 23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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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03040 號函 監察委員助理隨同委員卸任而離職,非屬被裁減資遣,不得適用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規定

查本會曾以 91 年 5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10027017 號函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 1 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卸任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離職係為定期契約屆滿,其離職非因被裁減資遣,不合該續保規定之要件。是以,本案大院(監察院)聘用之委員助理依大院組織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須與監察委員同進退,其離職非因被裁減資遣,尚不符上開續保之規定。共 23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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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10027017 號函 立法委員以編列公費雇用之助理,於立法委員卸任時離職,不得適用因裁減資遣而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規定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本案卸任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離職係為定期契約屆滿,其離職非因被裁減資遣,不合該續保規定之要件。共 23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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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10025753 號函 被裁減資遣之勞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因案入監服刑,仍得於原投保單位續保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上開規定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被裁減資遣之中高齡勞工之老年給付權益,依該規定辦理續保之被保險人,如因案入監服刑者,得繼續於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共 23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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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一字第 013034 號函 有關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得否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疑義

有關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得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八八勞二字第○五九四七號函。二經查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五內字第八六○六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勞工保險條例增訂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規定係鑑於:「工業自動化及經濟循環影響,減少人力,大批勞工被裁減資遣,其中中、高年齡者轉業困難,生活頓失依靠,又不合領取老年給付規定,喪失勞保長久年資,老年生活無從保障」,爰增訂上開規定。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職離當日為其辦理退保。據此,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如遭遇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非自願離職,投保單位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惟其於被裁減資遣前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且符合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者,得自願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又上開人員經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仍符合「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得繼續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不因領取失業給付而受影響。共 23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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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保二字第 036652 號函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其於原投保單位及委託團體辦理加保之勞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又為解決原投保單位因故未能辦理續保等相關問題,乃於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二條規定得由「委託團體」辦理加保,該委託團體自應視為原投保單位。是被裁減資遣續保被保險人於原投保單位及委託團體辦理加保之勞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共 23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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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2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二字第 143110 號函 公司員工參加勞保年資滿十五年,依公司所訂自動退休辦法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得繼續加保

有關公司員工參加勞保年資滿十五年,依公司所訂自動退休辦法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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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二字第 135859 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其關係企業,於未滿五十五歲退休時,得繼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另本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85) 台勞保二字第一二六七六五號函示,對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之勞保年資滿十五年未達二十五年退休者,准其依上開條例規定之精神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台端函內所陳自六十五年七月加入勞保,若均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其關係企業,於未滿五十五歲退休時,得依上開函示之規定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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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30705 號函 有關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致被依規定退保,該單位原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加保者,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現修正為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依前開規定退保之被保險人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等規定加保,應由投保單位負擔彼等受僱勞工部分保險費者為限。至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非屬前開規定退保之適用對象,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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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8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二字第 126765 號函 被保險人在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因被裁減資遣,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之年資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得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被保險人在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因被裁減資遣,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之年資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得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之勞保年資滿十五年未達二十五年,而最後服務單位承認關係企業之年資並給予退休金者,衡酌彼等多為高齡或不適任之勞工,為保障其勞保老年給付權益,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二) 另對於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於最後服務單位遭資遣,並承認各該關係企業服務年資發給資遣費,其依前開規定續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比照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本案函釋前已依規定辦理資遣續保者,亦得准其續保至年滿五十五歲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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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26066 號函 依投保單位裁減計劃被裁減而領取退休金之員工,得繼續加保

依投保單位裁減計劃被裁減而領取退休金之員工,尚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得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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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23626 號函 被裁減資遣人員如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再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軍事機關等單位,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起予以退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惟對於中、高齡被裁減資遣之勞工,因彼等轉業不易,且多數未達老年給付請領要件,致老年生活無從保障,爰於七十七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規定,以保障彼等勞工之保險權益。本案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險之被保險人,如再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軍事機關等單位,並轉投公保、私校教保或軍保者,得依同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勞保年資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不致權益受損,故彼等之勞保權益應不致受損,且社會保險以不重複參加為原則,彼等既已轉投公保、私校教保或軍人保險,自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起予以退保。共 23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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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7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21075 號函 勞工退職,依勞基法發給資遣費者,得繼續加保

查被保險人無論被事業單位主動資遣或自請資遣,其肇致被資遣的結果應屬相同。故對於依事業單位所訂「自動退職辦法」申請退職之勞工,已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資遣費,其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現定,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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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7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保二字第 18839 號函 被裁減資遣員工,投保單位未於當日辦理續保影響權益,仍應依民法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法已明訂,原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另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規定續保者,應於離職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係為免該等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發生事故,影響保險權益,故明定應於離職之當日辦理續保手續。至於原投保單位未於員工離職當日辦理續保,造成保險效力喪失,影響勞工權益之賠償問題,當屬民法侵權行為,仍應依民法規定辦理。共 23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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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8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二字第 17140 號函 由事業單位自動資遣或自請資遣,符合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者,得繼續加保

查被保險人無論被事業單位主動資遣或自請資遣,其肇致被資遣的結果應屬相同,故對於所稱因病、因事等原因自請資遣而經投保單位核准者,自得依本會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79) 台勞保二字第一○五一九號函釋,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歇業、解散時,其勞、資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續,應依個案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如勞動契約已經終止,其被資遣勞工欲申請繼保時,仍應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辦理。共 23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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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7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二字第 17914 號函 投保單位歇業,投保年資滿十五年經資遣縱未受領資遣費者,亦得辦理繼續加保

關於投保單位歇業後,投保年資滿十五年,經雇主資遣之員工,縱未受領資遣費,仍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繼續加保。共 23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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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7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15691 號函 關於各機關參加勞工保險之技工、被裁減資遣者,其自願續保之保險費負擔

各機關參加勞工保險之技工、工友被裁滅資遣,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對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是以,資遣續保人非由其本人負擔之保險費,依法由原投保單位所在地之省 (市) 政府補助。共 23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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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6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二字第 10519 號函 加保年資十五年因故被資遣未符合請領考年給付者,准予辦理繼續加保

關於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因故被資遣者,如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准比照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3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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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6 年 07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6)台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 被裁減資遣員工參加「以訓代脈」職業訓練並加保後,於訓練結束後如未再受僱,仍得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有關被裁減資遣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時,若訓練機構係屬政府登記有案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由該機構辦理加保。彼等被裁減資遣人員於訓練結束後如未再受僱,仍得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3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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