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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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130157618 號函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所詢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疑義一案,就涉及本部主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 113 年 4 月 12 日偉字第 113041012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自災保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失蹤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按該二保險均係在職保險性質,受僱勞工如有勞保條例第 9 條所定無法實際提供勞務情形(如: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未超過 1 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案詢失蹤勞工與雇主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其遺屬之保險權益,並兼顧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投保單位得比照勞保條例第 9 條規定,繼續為失蹤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又考量勞工於失蹤期間無法繼續提供勞務,尚無職業災害保險保障需求,投保單位得比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為其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退保。 四、至勞工如退保,是否影響遺屬請領失蹤給付或死亡給付權益乙節,依災保法第 55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另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其遺屬得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據此,失蹤勞工經退保後,其遺屬得依前開規定請領失蹤給付及死亡給付。另依災保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遺屬同時符合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五、案詢疑義,應視個案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辦理。至所詢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疑義,建請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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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110150461 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8、9 條加保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不符合上開有關加保之規定,應由保險人於其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28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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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20074353 號函 年逾 65 歲且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職訓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

有關函為年齡逾 65 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在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得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7 日職訓字第 1022500617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本會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029 號函規定略以,65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本案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 65 歲再參加貴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按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其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安全,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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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20140029 號函 配合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 65 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於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檢討相關函釋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12 月 20 日保承新字第 10161503260 號函。 二、旨揭條文修正生效後,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不予受理加保,至於 65 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本會 86 年 7 月 8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28623 號函、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及 87 年 2 月 17 日台 87 勞保 2 字第 003310 號函等 3 則函釋停止適用。 四、至本會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 3 字第 1010140127 號函,因須併予檢討年逾 65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否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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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90140479 號函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另依內政部 70 年 9 月 26 日臺內社字第 44941 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共 28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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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330 號函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28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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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29 號令 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殘廢給付」所為六則解釋令函,自民國 9 8 年 4 月 16 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二七五○○二號函、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二八三六六號函、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76)內社字第五○三七一九號函、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九四七三號書函、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一九五二八號書函及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勞保二字第○ 九二○○四五○○○號書函等六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57 年 6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27500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8 年 2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828366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6 月 9 日(76)內社字第 50371 9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6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9473 號書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19528 號書函,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不予適用。共 28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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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70140096 號函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鑒於職災續保與資遣續保皆在保障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權益,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依職災續保辦法加保後,如有下列情形,其相關作業准予比照資遣續保之相關函示辦理: (一)申請臨時工作津貼並與用人單位非屬僱傭關係者。 (二)於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或委託團體或個人名義辦理加保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三)於民營相關企業間調動,最後服務單位如承認該員於各該相關企業之服務年資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其依職災續保辦法加保,至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共 28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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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50057148 號函 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且因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得請領傷病給付

有關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得請領傷病給付。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查前開規定係為考量被保險人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仍需醫療照護,故得繼續加保,以保障其給付權益。 (二)次查傷病給付之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以維持其生活安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被保險人於普通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薪資收入,為保障其傷病給付權益,其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共 28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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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4006814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其勞動契約依然有效者,以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收繳保險費而辦理退保

本會 81 年 6 月 2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11604 號函示略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各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加保,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加保,對該等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及 42 條亦已明確規定投保單位辦理續保之責任及扣、墊繳保險費之義務。是以被保險人符合留職停薪等規定且勞動契約仍存在,而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者,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扣收繳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辦理其退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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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41996 號函 年逾 65 歲外僱船員如繼續受僱,且實際從事相關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得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保。是以,參加勞保之外僱船員年逾 65 歲,如符合船員法第 5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繼續受僱者,得繼續參加勞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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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保二字第 050311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款「被保險人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規定,所稱「法院」應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法院

查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上開規定業已明定我國承認外國裁判之力,又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七條中,亦針對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者,與刑法第九條作類似規定。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款「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之規定,所稱「法院」應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法院。共 28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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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 86 勞保 2字第 017455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係由臺灣總公司派遣至外國工作,與該公司仍具僱傭關係,即得依該規定繼續參加勞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係以受僱員工為限。又查勞動契約之本質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上,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案內該公司與其調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之勞工之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端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惟雙方當事人可對薪資給付方式另為約定。若該勞工係由臺灣總公司派遣至外國工作,與該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即得依據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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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保二字第 01755 號函 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係以受僱員工為限。又查勞動契約之本質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上,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案內該公司與其調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之勞工之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端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惟雙方當事人可對薪資給付方式另為約定。若該勞工係由台灣總公司派遣至外國工作,與該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即得依據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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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30705 號函 有關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致被依規定退保,該單位原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加保者,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現修正為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依前開規定退保之被保險人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等規定加保,應由投保單位負擔彼等受僱勞工部分保險費者為限。至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非屬前開規定退保之適用對象,仍應依法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共 28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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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04703 號函 被保險人受派遣至海外提供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由原派遣公司辦理繼續加保

受僱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得否繼續參加勞保,應依其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其僱傭關係,如係轉受僱於他公司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之勞動關係即行終止,自不得於原公司繼續加保;如係借調他公司或至原派遣公司之國外分公司或分廠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由原派遣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繼續加保,又其投保薪資應以原領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用之等級申報,其於海外服務公司所支領之津貼,不得併入投保薪資總額內申報。共 28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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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保二字第 28588 號函 一般女性員工於妊娠留職停薪期間,可准予繼續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現修正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普通傷病假期最長為一年,職業傷病請公傷假以二年為限。又依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保。本案一般女性員工於妊娠期間之生理自然反應,亦時有類似疾病之情況,同意其於妊娠期間請病假期限屆滿後,而致留職停薪者,可比照上開條文規定准予繼續加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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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6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11604 號函 適用勞保條例第九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共 28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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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6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保二字第 02535 號函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自願加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請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如未為其繼續加保,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投保單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28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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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保二字第 00474 號函 依法令規定派遺員工赴大陸考察、研習、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加保

關於投保單位依法令規定派遣員工赴大陸考察、研習、提供服務者,准予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四條) 規定,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共 28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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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3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06381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應徵召服兵役,其應繳保費應計算至入伍離職退保之當日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召入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費自應依規定繼續繳納,否則其保費即應計算至離職退保之日止。共 28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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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12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二字第 28645 號函 被保險人以停薪留職派至國外之關係企業單位服務,不得繼續加保

依照勞保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係指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並為執行事業單位業務,領有薪資者為限。又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本案該等人員於出國期間,原單位雖予「留職停薪」,惟其實際未在原單位工作,且薪資報酬係由國外服務單位支給,自不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又查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始得繼續加保,該等人員雖辦理留職停薪,惟非因傷病所致,亦不得依上開規定申報加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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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二字第 10823 號函 漁民應徵服兵役期間,經保留漁會會員身分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應徵召服兵役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又「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保險實務處理要點」第三條規定,應徵或應召服兵役人員於服役期間參加軍人保險,其原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保者,依照規定應准繼續參加。有關被保險漁民於應徵召服兵役期間,既經內政部同意准予保留漁會會員身分,則其於服役期間,如經所屬漁會同意辦理保險手續,自宜准其繼續加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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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00551 號函 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工作支領薪資者,應加保

關於公司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專任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支領薪資或報酬者,應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加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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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3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內社字第 481214 號函 因案停職期間,得自行負擔保險費,繼續加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案休職期間,如願意自行負擔全部普通事故保險費者,原投保單位得繼續為其辦理加保。共 28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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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53 年 10 月 08 日 台灣省政府 府建二字第 30763 號令 礦場救護隊隊員若從事他礦搶救工作,而發生傷亡等意外時,可按因工標準予以給付

救護隊員從事他礦搶救工作而發生傷亡等意外時,其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按因工傷亡規定,核發保險給付。共 28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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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6 年 07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6)台勞保二字第 028623 號 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為利中、高齡勞工之就業,並增進其勞保權益,有關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029 號函,停止適用。共 28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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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02 月 21 日 內政部 廢台內社字第 828366 號函 命令退休後繼續投保勞工滿六十歲前即成殘廢者,其保險效力截至審定殘廢之當日為止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滿六十歲命令退休後由原服務單位代為繼續投保,於屆滿六十歲以前即成殘廢者,如殘廢程度在三等級以下 (不含三等級) 是否再繼續投保至六十歲申領老年給付乙案,提經本會第八十三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再報奉省府轉准內政部核示:『可仍依照「各參加勞工保險之工廠事業單位辦理被保險勞工退休後繼續投保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2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8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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