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共 7 則(有效 5、已廢止 2)・ 擷取日期 2026-07-03・ 官方查詢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9 月 29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42824 號函、87 年 3 月 3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04687 號函、82 年 7 月 16 日(82)台勞安一字第 40380 號函、81 年 5 月 21 日(81)台勞安一字第 14093 號函及 81 年 6 月 15 日(81)台勞一字第 17662 號函廢止
本會 87 年 9 月 29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42824 號函、87 年 3 月 3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04687 號函、82 年 7 月 16 日(82)台勞安一字第 40380 號函、81 年 5 月 21 日(81)台勞安一字第 14093 號函及 81 年 6 月 15 日(81)台勞一字第 17662 號函等 5 件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9 月 29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42824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3 日(87)台勞安一字第 004687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82)台勞安一字第 40380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5 月 21 日(81)台勞安一字第 14093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6 月 15 日(81)台勞一字第 17662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駕駛具有固定「高壓氣體容器」之車輛 (高壓氣體槽車) 及隨車護送人員,是否需接受「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疑義
駕駛具有固定「高壓氣體容器」之車輛 (高壓氣體槽車) 及隨車護送人員,是否需接受「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疑義,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依台灣省勞工安全衛生協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省勞安協字第二 ○○○一○○三四九號函辦理。 二、如「高壓氣體槽車」為移動式製造設備 (附載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處理設備) ,並由司機或隨車護送人員使用該等處理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 (高壓氣體之灌裝等) 時,該兼任操作人員之司機或隨車護送人員始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接受「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事規定量以上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之運輸,應指派接受高壓氣體運輸安全訓練者,為「運輸監視人」,從事監視運輸。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之加氣人員是否應接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一、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加氣人員,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施以從事加氣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因所操作之加氣機 (含加氣槍) 非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自無需再接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但該等操作人員如兼理液化石油氣儲槽之管理操作,擔任將液化石油氣自槽車卸收到儲槽之作業,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需再接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又有關勞工檢查機構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丙類工作場所完工檢查,事業單位除對所屬操作人員未完成必要之安全教育訓練外,餘均已符合規定時,該場所可判定完工檢查合格,惟仍應依勞工檢查機構通知之期限完成必要之教育、訓練。共 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動力鏟之操作人員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台端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來函敬悉。 二、有關動力鏟之操作人員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上時,應依交通安全法規規定辦理。 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十六條第九款規定「不得使用動力鏟或鋏、吊升貨物供勞工之升降或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若未依規定而致勞工傷亡者,即構成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論處。共 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事業單位違反有害物質預防有關規章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事業單位違反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關規定時,如其事實情況有危害勞工之虞者;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論處。若事實情況顯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可依該法第廿九條規定處理。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教育、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及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之施行日期、適用事業等事宜
公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教育、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及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之施行日期、適用事業等事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公告事項: 一、指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自八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二、依同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指定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之製造業、水電燃氣業,雇主應對其僱用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施以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三、依同規則第十二條指定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雇主對其僱用直接指揮勞工從事工作之主管,應使其受十小時以上之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課程內容含: (一) 主管人員之任務 (二) 作業方法之改善 (三) 作業程序之決定方法 (四) 整理、整頓及清潔 (五) 安全檢查之實施方法 (六) 異常時之措施 (七) 災害發生時之措施 (八) 工作場所之災害原因分析 (九) 設備之安全化 (十) 環境改善與維持 (十一) 作業中之監督、指示 (十二) 部屬之指導教育 (十三) 人員適當配置 (十四) 作業服裝與保護具 (十五) 安全常識之提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6 月 16 日勞安 1 字第 0950029711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一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入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同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違反上開規定者,應分別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論處。二辦理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訓練、特殊安全衛生訓練、一般安全衛生訓練者,依現行「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規定,應於事前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為之。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勞安 1 字第 09701450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