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共 7 則(有效 6、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03・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檢 1字第 1000151191 號函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有關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請查照。 依本會本(100)年 10 月 11 日召開之「職災檢查是否事先通知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官方原文 ↗

民國 87 年 03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檢二字第 010118 號 有關華○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台○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五座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事涉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責任歸屬疑義乙案

一、復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七華塑工安字第○三一號函辦理。 二、該承租之五座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擬供貴屬勞工使用,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害,對其雇主應分別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另其自動檢查之責任,請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檢一字第 87127 號 有關同屬電信事業機構之甲分支機構員工派往乙分支機構工作,若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應由何單位向何處之勞動檢查機構報告疑義案

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依來函所舉事例,應向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報告,至究應由甲機構或乙機構提出此項報告,須視當時該罹災勞工之工作實況及其工作上指揮監督體系歸屬而定。 (原則上如非甲機構以完整工作組織派往支援,其個別支援人員應由乙機構提出報告) 共 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安三字第 56769 號函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疑義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係指於工作場所發生之災害;惟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既是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不能因不在現場而免責,應處罰其負責人;如法人亦犯前述之罪者,對該法人亦應科以罰金。共 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安三字第 32211 號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公告指定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如左: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勞工罹災需住院治療在一人以上之災害。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67 年 07 月 0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97884 號 有關勞工遺失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因本守則係為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義務,故雇主不得令勞工賠償工本費用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義務,為雇主對勞工提供在安全衛生方面管理之文件。其遺失雖有疏忽,事業單位仍不宜著令賠償工本費。共 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已廢止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檢 1字第 1010150408 號公告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意旨,勞動檢查事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其進行勞動檢查之範圍僅限於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因高雄市之改制而擴大至原高雄縣轄區

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轄區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及於原高雄縣轄區,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公告事項: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五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查機構辦理之。故現行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所定專屬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者,為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應由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 二、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有關規定辦理勞動檢查,並受本會之指揮監督,所屬勞動檢查員領有本會製發之勞動檢查證,其檢查轄區範圍僅限於旨揭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原高雄縣轄區之勞動檢查仍由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理。 三、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勞動檢查機構專屬事務職權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事項。 (二)勞動檢查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十二條除外)規定事項。 (三)其他勞動法令明定,應由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辦理或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申報(申請、報告、備查及報備)等事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4 號公告,廢止。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