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相關函釋

共 89 則(有效 75、已廢止 14)・ 擷取日期 2026-07-03・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90050303 號函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所詢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18 日經工字第 1090260239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 19 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 日內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五、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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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 1030201454 號公告 委託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 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共 89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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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 1030201573 號公告 公告委託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共 89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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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 2字第 1020146442 號公告 公告委託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 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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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 2字第 1020146536 號公告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為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攜帶用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攜帶用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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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檢二字第 0930054467 號令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其附屬相關法令等規定,得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之疑義釋示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起重吊掛作業等,發現同一雇主可支配管理之不同或同一機具及作業人員,於不同或同一地點有違反前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事項相同違規情形,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其附屬相關法令等規定,得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共 89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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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安二字第 0044704 號 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疑義

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疑義乙案,請查照。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其內容積未滿五百公升之容器〈家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除外〉,依現行法令規定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六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容器所有人應依既有之國家標準自行實施檢查或委由具有能力者為之,以維持相當該等容器新品之安全功能,並依規定保持完整之紀錄備查。共 89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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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檢四字第 0042456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防止水患引起之危害』及防止該等危害應置備之安全衛生設備等之疑義

釋示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防止水患引起之危害』及防止該等危害應置備之安全衛生設備等之疑義,請查照。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防止水患引起之危害』,係指水上作業、鄰水作業 (包含於河川行水區內旱地、高灘地之作業) 等相關工作場所,因水域環境因素或颱風、集中之大雨、豪雨等自然現象,致河川流量變化、水位急遽升高、洪水溢流氾濫或積水等引起勞工溺水等之危害。 三、為防止水患引起危害,應就工作場所之工作性質 (工程內容) 、水域環境如海象、河川水文、附近地形 (水域寬度、岸堤高度、坡度) 及過去洪水積水區域、降雨量等分別考量,採取警戒措施,置備警報連絡設備,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救生船 (艇) 等安全衛生設備。共 89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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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9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檢一字第 131274 號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須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之規定疑義案

營造業作業地點隨工程進度改變作業地點之情形,對同一工程不同樓層或地點,發現違反前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規定相同情形時,得不須另行通知限期改善,而逕予處分,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惟於記載違法事實時,應敘明雇主在何種情狀下 (例如某項工程) 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為必要之設備及措施,違反其附屬法規第某條,下次檢查有相同之違反情形時,即可逕予處分,不指明在特定作業地點 (例如樓層) 違法,以因應實際需要。共 89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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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9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安二字第 80921 號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道」中之安全門、安全梯之規定,其適用罰則之疑義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道」中之安全門、安全梯之規定,其適用罰則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八十三年八月卅一日 MP-083101 號函。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為有關安全門、安全梯之規定,其精神著重於緊急「避難」,確保工作場所發生緊急危害時勞工及相關人員能疏散至安全地點;另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略以:「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事業單位設置之安全門、安全梯違反規定時,依上開之原則辦理,惟仍應於實施勞動檢查,就實際違反事實予以個案認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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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檢二字第 30240 號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每一違反行為應如何處理及行政處分機關是否可將事業單位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

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得針對每一違反行為單獨處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每一違反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之罰鍰,如同時違反多種行為,其罰鍰金額合計可否高於十五萬元之上限,請依左列原則處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係採重點監督檢查,以有限之檢查人力達到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的,對事業單位違反法令行為,應針對每一行為處以罰鍰,每一行為之認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限期」為界定一行為之基準,每一行為處罰額度不得高於十五萬元之上限。 二、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是否可將「事業單位」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釋示如左: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既然規定為「事業單位」,自然當以「事業單位」為處分對象。共 89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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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安三字第 08392 號 關於事業單位違反有害物質預防有關規章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事業單位違反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關規定時,如其事實情況有危害勞工之虞者;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論處。若事實情況顯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可依該法第廿九條規定處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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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檢二字第 11453 號 釋示關於事業單位為防止電能引起之危害其應有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低標準及有關問題疑義

一、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應有防止電、熱、能等引起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設施之最低標準。準此,依該條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如附件) 第十一章有關電流規定,即為防止電危害所必要安全設施之最低標準。 二、案內所詢有關南○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廠於七十七年七月間發生勞工廖○釗感電致死職業災害案,係由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依法實施職業災害檢查時,發現雇主使勞工從事變壓器電路修理作業時,未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之安全設施 (如防護橡皮毯等) ,致使勞工接觸變壓器之電線端子而感電死亡,涉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三、防止電、熱、能等引起之危害…」及內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六五○七五五號令發布施行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九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近接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之規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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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3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勞檢二字第 04247 號 瓦斯公司使用之臭劑桶如其內容為無腐蝕性者,其內容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

對瓦斯公司使用之臭劑桶,如其內容為無腐蝕性者,其內容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共 89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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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2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勞檢二字第 03204 號 灌裝液化石油氣之非車載型移動式第一種壓力容器不宜設置於鋼筋混凝土儲水槽上

灌裝液化石油氣之非車載型移動式第一種壓力容器不宜設置於鋼筋混凝土儲水槽上。共 89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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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勞檢字第 10537 號 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之認定

關於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檢查機構於實施竣工檢查時得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三三九六八○號函規定,對該容器予以認定並在合格證上備註;目前已發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則由代行檢查機構逕向當地查機構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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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9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勞安字第 3418 號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疑義

一、該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係替同規則第十條第二項吊升荷重扣除吊**、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二、有關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走行試驗」,對於吊升一.二五倍額定荷重需使用外伸撐座之起重機如何實施乙節,該類使用外伸撐座之起重機,其荷重試驗仍應依同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吊升、旋轉、走行等試驗,惟如設計上僅供吊升、旋轉作業,而無走行吊舉作業功能者,得由原製造廠提供設計證明等相當文件, 經檢查機構認可後 , 始可免除走行吊舉試驗,並於檢查合格證上註明:「不得從事走行吊舉作業」。 三、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三項所稱「最不利安定之條件」如左: (一) 輪型式移動式起重機為正側面位置。 (二) 後方安定度最不利之條件,係依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所記載作業半徑與額定荷重之範圍內,取最短吊桿及最大傾斜角之無額定荷重狀態。 四、有關使用油壓系統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吊升之容量如於國外業己設定完成並於外部加封致難實施過負荷之作業乙節,如該起重機自國外進口且具有相當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依同規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實施檢查。如無相當證明文件者,其依同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設置之安全閥應予調整設定壓力或予拆除,俾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共 89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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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5 月 2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503329 號 有關樓上工作場所應設置安全梯之規定,係指其設置需依照安全梯之設置構造標準規定辦理,另三層以上工廠作業場所非屬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條後段「樓上工作場所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安全梯」係指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所訂關於安全梯之設置構造標準,但仍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另三層以上工廠作業場所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共 89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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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2 月 04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470962 號 有關安全閥故階、液面計或壓力錶因故障經檢查判定不合格者,應俟其複檢合格後,始得再使用

如安全閥故階、液面計(水位計)模糊或壓力錶未歸零應判定不合格,須實施複檢合格後方得使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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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458907 號 有關新設置之大型固定式起重機如係舊品,仍應申請設置許可及受理檢查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係指「新設置」之大型固定式起重機應申請設置許可及竣工檢查,並非指該大型固定式起重機須為新品,如新設大型固定式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仍應受理檢查。共 89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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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8 月 15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434046 號 釋復高架作業勞工年齡限制疑義

有關主管、工程司、技術人員等非經常性至高架作業場所視察、督導之人員,如其體能情況良好得不受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年齡之限制。但常駐高架作業場所從事指揮監督者,則受同標準之限制。共 89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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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3 月 2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78902 號 有關高壓液化氣體鐵路運輸槽之安全閥吹洩壓力部份規定,依內政部函示,得比照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2 條第 5 款之規定辦理,但其停止壓力應在耐壓試驗壓力之 70% 以上

高壓液化氣體鐵路運輸槽之安全閥吹洩壓力可比照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視充填高壓氣體之種類取其耐壓試驗壓力之百分之八十以下,惟其停止壓力應在耐壓試驗壓力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共 89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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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11 月 08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62792 號 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三條疑義

就該標準第三條規定之精神而言,未設平臺或護欄之一者,則更具危險性,自應為高架作業。共 89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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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10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59287 號 有關工廠物料搬運係採用充電式電動搬運車者,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9 條規定,應由持有駕駛執照人員擔任或曾經受專業訓練人員擔任,但仍需注意有關電動搬運車之安全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雇主對車輛機械之駕駛操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由持有駕駛執照人員擔任或曾經受專業訓練人員擔任之」,該廠物料搬運採用充電式電動搬運車,持有小型汽車普通駕駛執照者,自可擔任之。惟須注意有關電動運車安全訓練。共 89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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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39680 號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之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依本函所示,係製造化學成品時,將原料自一壓力容器加入,利用兩座以上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使其在不同容器中因化學反應,而製造出產品者

一、該規則第二十七條所稱「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係指為製造化學成品,將原料自一壓力容器加入後,利用兩座以上之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使內容物能在不同容器中經過適當之化學反應,冷卻液化或加熱蒸發等製程,製造出化學產品者而言。 二、本案係熱交換器、膨脹槽、冷凝水回收槽等以管路連接,僅做熱能輸送以從事PVC 布製造加工,不符前項「連續生產程序化工設備」之規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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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39893 號 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3 款所稱足夠強度之基礎,依內政部函示,並不以樓板為限,凡能使支柱確實產生支撐效果,並傳達荷重而不發生下陷者,即為本條之範圍

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模板與支柱基礎間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該足夠強度之基礎並不限於樓板,凡能使支柱確實產生支撐效果,傳達荷重而不發生陷者皆屬之,至於模板與支柱基礎間之淨高,不論是否為主要結構樑部分均不得超過四公尺。如使用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仍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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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4 月 30 日 內政部 台內勞字第 310091 號 釋復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八條疑義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八條「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乃考慮勞工工作時,不致因淨高過低而產生壓迫感,增加心理負擔,為維護勞工健康,如無天花板,其於非樑處之淨高仍應在三公尺以上。共 89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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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2 月 16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90522 號 釋復高架作業人員穿著安全鞋疑義

高架作業勞工除爬桿、搭架作業時可穿著輕便之安全鞋 (防滑防刺之長統輕便型安全鞋或足袋及綁腿) 外,餘均應穿著CNS 6863 Z2029所規定之安全鞋。共 89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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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1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866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 條所稱之建築物,依內政部函示,為建築法第 4 條規定之建築物定義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五條所稱「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共 89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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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85657 號 有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9 條規定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者,依內政部函示,應依國家標準 CNS4782 C4147 交流電弧電焊用電擊防止裝置之規定辦理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使用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者,應依國家標準CNS4782 C4147 「交流電弧電焊用電擊防止裝置」規定辦理。如使用交流電焊機作業時其輸出側無載電壓在遲動時間一.五秒以內產生三十伏特以下者 (依在其外箱銘板所標示之輸出側無載電壓為準) 得免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二、本案交流氬氣電焊機如未符合前項免設規定者,自應依同規則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設置上述裝置。共 89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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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1 月 1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84261 號 有關依據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設置之檢點臺,依內政部函示,應以堅固之架立於地面不致翻倒並應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達到檢點目的之原則

一、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之人行道與上方建築物之支撐、橫樑等其間隔應在一.八公尺以上。如間隔不足必須降低人行道加以改善,惟間隔高度差距過大時可依內政部七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70) 臺內勞字第五五0五六號函之補救方式處理。 二、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5.1.節規定設置之檢點臺應以堅固之架立於地面不致翻倒並應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達到檢點目的為原則,其安全可比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施工架及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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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11 月 2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71412 號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供電線之電壓為直流電 750 伏特以下或交流電 600 伏特以下者,依內政部函示,其設置防止感電之圍柵與供電線之間距於乾燥場所應保持 2.5 公分,在潮濕場所應保持 4.5 公分距離

一、固定式起重機供電線之電壓為直流電七五0伏特以下或交流電六00 伏特以下者,其所設置「防止感電之圍柵」與供電線之間距於乾燥場所應保持二.五公分以上,在潮濕場所應保持在四.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超過上述電壓者其間距與電壓大小有關,應視情況採取適當安全距離,並均應以能確實防止感電為原則。 二、圍柵本身護條間隙以能達到隔離、防止誤觸、感電危險為原則。共 89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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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09 月 2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60197 號 有關橋式固定式起重機應其與架空移動起重機之構造不同,故不適用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而起重機之電氣安裝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以應符合電業法有關規定

一、橋式 (含貨櫃) 固定式起重機在構造上與架空移動起重機有所不同,應不適用CNS 6543B4039 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 二、起重機之電氣安裝除應符合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及國家標準規定外,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亦應符合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等。共 89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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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04 月 16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16479 號 本案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船機構,其檢查項目係專指船上設備而言,並由商港管理機關查驗

一、查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三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船機構為中國驗船中心,其檢查項目係專指船上設備而言,並由商港管理機關查驗。同標準第六十九條所稱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係指設置於岸上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之危險性機械與設備。 二、同標準第七十一條所稱經商港管理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檢驗之設備係專指船舶檢查、檢驗、查驗,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監督或驗船協會辦理者。共 89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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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03 月 0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15159 號 有關隧道開挖實施爆破作業,其安全距離應就施炸現場情況決定,其界限應以人員以不致被飛石擊傷及爆震傷為準

隧道開挖實施爆破作業時,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雇主實施爆破作業時,勞工無法**避於安全之距離,應設置前面與上面均為堅固防護之避難所。」其安全距離與施炸用之火藥種類、藥量及現場岩質、地形、地物有關,故應就施炸現場情況決定之,其界限應以人員以不致被飛石擊傷及爆震傷為準。共 89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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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12 月 2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04960 號 有關電氣技術人員受用電場所負責人督促,依「臺灣省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其標準高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自無不可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責成事業單位之雇主為維護勞工工作安全與衛生所必須遵守之最低設施標準。電氣技術人員受用電場所負責人督促,依「臺灣省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對高壓電氣設備每三月檢驗一次,低壓電氣設備每六月檢驗一次,其標準高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0五條規定,自無不可。共 89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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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9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79881 號 容器受外熱後,其壓力大於大氣壓者,以及被加熱物加熱側溫度高於被加熱側液體在其大氣壓沸點,皆屬第一種壓力容器

一、如該容器內被加熱物(固體)並未因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而汽化,其容器內之壓力僅為外來蒸汽之壓力且超過大氣壓者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如被加熱物(液體)被加熱後,本身既有之輸送泵浦壓力並未提昇,僅溫度提升,惟未達其大氣壓之沸點者(如一般熱交換器)如加熱側溫度高於被加熱側液體在其大氣壓沸點者,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如加熱側溫度低於被加熱側液體在其大氣壓沸點者,則不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電氣加熱式加硫鍋係以電熱管間接加熱空氣及橡膠,未使用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者,不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共 89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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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6 月 0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60751 號 空氣調節設備不得視為局部排氣裝置,如其引新鮮空氣稀釋作業場所之空氣污染物,則視為整體換氣裝置

空氣調節設備皆為送風系統之管道,並未具吸引排除污染物之功能,不得視為局部排氣裝置。如空氣調節設備之入氣處置於大氣中,能吸引新鮮空氣至作業場所稀釋污染物時,可視為整體換氣裝置。共 89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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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4 月 15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45279 號 工廠設有全自動焊接設備,得自動完成焊接程序,故其操作人員,非以具合格電焊工資格為限

焊接設備利用微電腦控制,其電流、電壓及焊條速度之控制,均由程式輸入,毋需再由人工調整、測試,即能完成焊接程序者,為全自動焊接設備,如其電流電壓之調整或焊條速度之測試,仍需人工為之,僅能自動推送焊條,以完成焊接程序者,為半自動焊接設備。共 89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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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3 月 26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46426 號 有關遊樂園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檢查其機電設備,並參酌部份國家標準規定及國外有關規定辦理

一、遊樂園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檢查範圍機電設備。 二、本部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九一六二號函,擴大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其中娛樂文化服務業(遊樂園)等檢查適用範圍另加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有關法規,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份。 三、有關遊樂園業之機電設備檢查,在尚未移營建單位管理前,其檢查基準,除可說明一、二有關規定及部份國家標準規定外,並得參酌國外有關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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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03 月 0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41621 號 釋復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丙類特定化學物質鉻酸及其鹽類之疑義

該標準中所稱鉻酸及鹽類係指鉻酸及含鉻酸根之化學物質。如鉻酸鉀、鉻酸鈉、鉻酸銅、鹼基鉻酸銅。鉻酸鉛因其不易溶於水,且在鉛中毒預防規則中可涵蓋,故製造,處置鉻酸鉛應視為鉛作業。共 89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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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1 年 07 月 28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03287 號 抓木機其構造與一般所稱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不宜將其列入移動式起重機類

該抓木機之動作雖與移動式起重機類似,然其係使用動力對貨物抓升非為吊升,且其構造與一般所稱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故不宜將其列入移動式起重機類。共 89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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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1 年 02 月 2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0400 號 釋復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十條規定有關一氧化碳之除卻方法

對於一氧化碳除卻方法,得以通風方式為之。共 89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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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10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49779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電壓、良導體機器設備之定義及適用疑義

一、該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所稱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係指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移動式帶運送機、移動式混凝土混合機、移動式軋碎機、攜帶式電鑽、攜帶式電磨床、攜帶式振動機等,至電焊機屬移動式者亦通用之。 二、該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所指電壓係指對地電壓。 三、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二百九十八條良導體機器設備規定係為避免因使用交流電焊機於狹窄之空間(良導體圍成),因人體與良導體接觸易構成阻抗較低之回路而生感電之災害,故以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加以防護。如船舶二重底或尖艙內部以及鍋爐胴比內,均係由良導體構成,人體觸電易告成嚴重災害,則適用項規定,至其他特殊情況可依此判斷。 四、前述兩條所需之漏電遮斷裝置及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於國家標準規格頒布後自需符合其要求,於國家標準尚未訂定時,可參照美日等國家標準。共 89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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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8 月 05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8066 號 有關手動沖壓機須否設置安全裝置部份,依內政部函示,因其係由操作人員轉圓盤操作,故不須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0 條規定設置安全裝置

手動沖壓機因無動力,且係由操件作人員轉圓盤操作,不須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條規定,設置安全裝置。。共 89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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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5 月 26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4052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0 條所稱之照明燈工具,依內政部函示,係為檢修工作所需之照明設備,而移動式電動機具、交流電焊機等其他工具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該條文所指照明燈工具係檢修工作所需之照明設備而言,其他之設備如移動式電動機具、交流電焊機等另依其他有關條文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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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5 月 1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2421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9 條之規定,依內政部函示,係為避免因使用交流電焊機於狹窄之空間,因人體與良體接觸易構成阻抗較低之回路而生感電之危害,故以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加以防護

該項條文為避免因使用交流電焊機於狹窄之空間 (導電體圍成) ,因人體與良體接觸易構成阻抗較低之回路而生感電之危害,故以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加以防護。來函引述船舶二重底或尖艙內部以及鍋爐胴體,內均係由良導體構成,如人體觸電易造成嚴重災害,故適用該項規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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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4 月 2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5442 號 具有摩擦隅合離合裝置之起重機得免設置防止過度捲揚裝置,以摩擦隅合離合裝置之吊車如有預防過荷重及一般極限開關過捲預防裝置效能,亦得免設置

起重機具有摩擦隅合離合裝置(Friction Coupling Clutch)者,准予免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至少保持0.二五公尺距離之防止過度捲揚裝置」之限制。以摩擦隅合離合裝置之吊車,如具有當吊荷物上升碰到擋板或捲上裝置,離合器即行打滑空轉,吊荷物仍停留在上極限之位置,而鋼索保持一定之拉應力,無因鋼索過捲而使鋼索切斷、吊荷物落下之虞,已有相當於預防過荷重及一般極限開關過捲預防裝置效能,不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零五條限制。共 89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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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2 月 1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5867 號 本案所涉線路產權屬臺灣○○公司,並派員實施定期保養,自有保養維護之責,而其地區既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廠內,該廠亦有協調管理之責

該線路之產權屬臺灣○○公司,並派員實施定期保養,自有保養維護之責,而其地區既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廠內,該廠亦有協調管理之責,若於保養期間發生意外,其任應就個案論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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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2 月 1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5182 號 釋鉛作業局部排氣裝置應具有除塵裝置及水洗式除塵裝置其性能問題

衛生署七十年一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三○九三七六號函復內政部謂有關事業單位鉛作業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其排氣向大氣擴散者,其排放濃度應符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訂定公告之最高容許量。若其排氣設備裝有水洗式除塵設備者,除排氣濃度需符合前述排放標準外,污水處理設備所排出之放流水水質亦應符合依水污染防治法所訂公告之放流水標準。共 89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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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 年 12 月 0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56509 號 釋專用洗衣設備範圍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三十八條所稱專用洗衣設備,並不限以電氣洗衣機為準,如有供洗濯臺等設備亦可。共 89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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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 年 03 月 1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1153 號 紡織工廠之清花機後段棉捲部分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1 條之滾軋機,但得視實況裝設剎車裝置

釋紡織工廠之清花機後段棉捲部分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所稱之滾軋機,但得視其實況依第五十三條要裝設剎車裝置。共 89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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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08 月 16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2760 號 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所稱營造作業有關之事業,依內政部函示,係指從事具有行政院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中營造業類有關作業之事業,另營造施工事業單位則指僱用勞工從事營造之事業單位或個人

一、關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條所稱之「營造作業有關之事業」係指從事具有行政院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中營造業類有關作業之事業。 二、該標準第三條所稱之「營造施工事業單位」係指僱用勞工直接從事營造施工之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不論其是否具有營造廠商資格,均屬之。共 89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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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08 月 08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41155 號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器,由氣體導入管、有效水柱部、水封排氣管、檢水窗及氣體出口等構成,並依構造標準規定辦理,以防止氣體逆流或回火產生爆炸,並排放該氣體於大氣中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七、第十八、第二三一及第二三四條規定之安全器其主要用途係防止氣體逆流或回火產生爆炸,使其排放於大氣中,不致波及供應處發生器)。但逆止閥作用為阻止氣體逆流或爆炸波之傳播,本身並無防爆效能,兩者功用不盡相同,不宜以「逆止閥」代替「安全器」。 二、前項安全器一般為水封式,由氣體導入管、有效水柱部、水封排氣管、檢水窗及氣體出口等構成,其構造標準可依同規則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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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 01 月 2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827943 號 有關舊船解體開工前之注意事項,經內政部函示,應將船上之易燃品及爆炸物,如隔間木材、傢俱、紙器、裝飾品、塑膠、油料、化學品等,先行拆除

舊船解體開工前應先拆除船上之易燃品及爆炸物係隔間木材、傢俱、紙器、裝飾品、塑膠、油料、化學品等及其他類似之易燃物品。共 89 筆 / 現在第 5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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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12 月 04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819835 號 為確保勞工安全,使勞工於操作作業時均確實做好防護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應準備安全帽交勞工使用,並可要求其簽收,令勞工於離職時,應繳回期領取之安全帽

安全帽交付勞工使用時,可要求其簽收,勞工離職應予繳回。共 89 筆 / 現在第 5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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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06 月 0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92760 號 依內政部函示,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即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另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所稱之工作場所面積,即須以同一事業單位所屬建築物計算為準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雇主」已於該法第二條有明確規定。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中所稱工作場所面積,係以同一事業單位所屬建築物計算為準。縱屬同棟建築物而各層非屬同一事業,其雇主不同,仍應仍分別計算。共 89 筆 / 現在第 5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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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05 月 3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87988 號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6 條,有關電氣工作人員應極具經驗部分,經內政部函示,所謂之極具經驗,即係依工作性質予以判定,並指工作者之知織足以勝任其所擔任之工作

該條文所稱「極具經驗」者,應依工作性質予判定係指工作者之知織足堪勝任所擔任之工作而言。共 89 筆 / 現在第 5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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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05 月 3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186906 號 有關工廠附設之冷凍應列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8 條規定「經常工作場所」範圍設置滅火器

工廠附設之冷凍用途乃儲存食品原料,無異於一般倉庫,自應列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經常工作場所」範圍設置滅火器。共 89 筆 / 現在第 5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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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03 月 0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73671 號 釋「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圈繞線所屬精密作業範圍

是項範圍係指非自動繞線機從事線徑在0.一六毫米以下金屬線繞作業。共 89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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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7 年 01 月 3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70159 號 為保障推高機之穩定及操作人員之安全,參照國外資料,有關推高機附載人員部分,予以禁止,且原駕駛座旁無側座者,亦不可自行增設座位

查堆高機之穩定與安全關係密切,依國外資料,其上面禁止附載人員,以免導致傾覆,故是項機械如原來駕駛位旁無側座者,不宜自行增設。共 89 筆 / 現在第 6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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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11 月 05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56841 號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雇主應派遣具有預防有機溶劑中毒之合格人員從事監督作業,所稱合格人員,係指專門訓練合格

一、該項合格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有關規定取得資格。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統籌規劃督導安全衛生有關工作,對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之督導自無不可;惟尚難視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合格人員。共 89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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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8 月 0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37283 號 有關碼頭裝卸作業船上露天甲板之通道,亦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規定,責成設置適當通道

碼頭裝卸作業船上露天甲板之通道除應依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責成設置適當之通道,如事業單位未能依規定辦理而造成甲板至進出貨艙之孔道扶梯通路間有堆置雜物現象可依同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有關規定責其改善或予以適當處分。共 89 筆 / 現在第 6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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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6 月 0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34366 號 釋以石墨粉覆蓋於熔融鉛或合金之表面是否可免設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疑義

熔融作業場所設置排氣煙囪且以石墨粉覆蓋於熔融鉛或鉛合金之表面達厚度十公分以上,並定期更換得視具有鉛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所規定之同等效率以上,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該等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時,另應特別注意安全衛生手冊之訂定及遵行情形,以防勞工燙傷及鉛中毒。共 89 筆 / 現在第 6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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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3 月 3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25040 號 有關在非衝風地區利用健壯生立木針葉樹免予除冠或部分除冠,如因除冠處理未盡妥適,導致集材機發生危害,應預加防範

貴局以集材機利用生立木為主柱木,如依規定除冠,因伐除橋冠作業工人本身具有危險性,建議在非衝風地區利用健壯生立木之針葉樹免予除冠或部分除冠一節,經查用意雖善,但如因除冠處理未盡妥適,導致集材機發生危害,亦應預加防範,嗣後遇有上述情形,仍應由雇主負責決定僱用富有除冠經驗工人並採安全措施實際除冠,或部分除冠,其確因安全關係不能實施者,亦應就風力、地形、地質、受力等情形採取其他有效方法補償未除冠之影響。共 89 筆 / 現在第 6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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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3 月 2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20492 號 有關爆竹工廠使用一般水泥板,不得視為「隔熱性材料」

爆竹煙火工廠庫存區屋頂如使用一般水泥板,不得視為「隔熱性材料」。共 89 筆 / 現在第 6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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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3 月 08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19826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1 條規定,並無以面積狹小或人數較少作業場所予以例外之規定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設置太平門。」此係備緊急事故時,勞工得以迅速逃離現場。並無以面積狹小或人數較少作業場所予以例外之規定。 (二)辦公室、實驗室、倉庫、庫房、醫務室等均屬勞工作業場所,自應列入管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6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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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1 月 1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08941 號 有關「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面積。」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 條中,乃指與機械操作、修理、調整等相關之工作場所活動面積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中,所稱之「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面積。」係指與機械操作、修理、調整等相關之工作場所活動面積。 (二)關於樓上作業場所設置太平梯係備緊急事故時,勞工得以迅速逃離現場,鐵爬梯、活動梯等不能達成上述要求,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6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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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1 月 1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08319 號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砂石採取業屬其適用範圍,其消防設備自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其得不設置者亦應經主管機關認可

查砂石採取業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適用之範圍,其工作場所之消防設備自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有關條文辦理,其可不設置者亦應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可。共 89 筆 / 現在第 6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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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1 月 11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710525 號 有關「勞工經常工作場所」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8 條規定中,應包括倉庫等場所在內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四八條所稱「勞工經常工作場所」與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之意義相當,包括倉庫等場所在內。共 89 筆 / 現在第 7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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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 年 09 月 10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696424 號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1 條規定,其所涉各項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或構造,適用相關國家標準規定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一條所涉各項機械,其安全防護裝置或構造,適用左列國家標準之規定: 1.衝床機械或剪斷機械之安全裝置 CNS3416~3421(動力壓機安全規章)之設備。 2.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或合成樹脂之滾輾機之緊急剎車裝置依 C NS2650(橡膠工業用滾壓機器安全規章)之規定。 3.研磨盤、磨石及其覆蓋依 CNS2223(研磨輪安全規章)之規定。 (二)以上各項機械安全裝置或構造如由本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另訂標準時,當由本部函知其改訂部分之規定。共 89 筆 / 現在第 7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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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679410 號 海上作業轉區為舊船解體現場海上施工負責人責任區域,包括解體船、碼頭與水域

舊船解體現場海上施工負責人之責任區域係指海上相關作業之轉區,包括解體船,該船所靠泊之碼頭與水域。岸上施工負責人之責任區域係岸上相關作業之轄區,包括切割材料之整理場地及集運場地。共 89 筆 / 現在第 7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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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 年 03 月 1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671118 號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有關勞工工作所必要之防護具,應由雇主置備,惟營雇雙方得逕行協議防護具作為日常使用之情形

勞工工作所必要之防護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應由雇主置備,其費用由雇主負擔。但防護具如可作為日常使用,勞工願意分擔費用,自行管理使用者不在此限,至其費用之分擔可由營雇雙方逕行協議。共 89 筆 / 現在第 7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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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11 月 17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655113 號 有關太平門太門梯之設置於僱有勞工工作之廠房室內工作場所或樓上工作場所,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1、32 等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第九十六條:「通達地上層五層以上應設置太平梯」係對一般性建築物太平梯之規定,至於僱有勞工工作之廠房室內工作場所或樓上工作場所,其太平門太門梯之設置,應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等規定辦理。共 89 筆 / 現在第 7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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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10 月 23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651601 號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之各項設施,應由營造業者依規定妥為辦理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設施,係雇主之責任,依同法第五條訂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其規定之各項設施,應由營造業者依規定妥為辦理。至於營造工程之承攬,以其安全衛生規定依各工程性質不同,設施亦異,發包單位應於發包時充分考慮其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於估列預算時,酌予列入單價成本。共 89 筆 / 現在第 7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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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六條。公告事項: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如附件) 。附件: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壹、依據:本方針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訂定。貳、目的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參、基本理念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為各事業單位雇主應負之責任,政府為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實施勞動監督檢查,以督促雇主落實其法定義務。肆、重點策略一、實施高危險性行業或工作場所之監督檢查: (一) 鎖定屢次發生重大職災或屢遭停工罰鍰處分之廠場實施特別列管檢查。 (二) 依轄區事業單位危害特性,運用風險管理方式,分級實施監督檢查。 (三) 針對施工期短且具高危險之作業,採作業期程申報制度,並依申報期程實施精準檢查。 (四) 掌握職業災害發生訊息,即時啟動防微杜漸檢查機制,迅速應變調整防災檢查及宣導重點。 (五) 就營造業、大樓清洗業、輸配電外線作業、高壓電路近接場所之吊掛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道路旁開挖作業等,實施動態稽查。 (六) 就具火災爆炸及有害物洩漏之虞之場所實施檢查。 (七) 實施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查核。 (八) 追究原事業單位 (大包)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責任。 二、強化安全伙伴及跨機關合作機制,提升大型企業及大型公共工程業主之安全管理能力。 三、推動安全衛生結盟計畫,結合相關團體之組織力量,協助結盟伙伴提昇安全衛生能力。 四、成立職業安全衛生輔導系統,提升勞動檢查介入率。 五、推動產業安全促進計畫,協助關鍵產業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伍、分工原則: 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檢查制度之建立及檢查業務之監督考核。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三、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工作。 四、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處理。陸、檢查對象之選列一、特別列管檢查指導之事業單位選擇原則: (一) 三年內曾發生兩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 三年內曾發生兩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造工程。 (三) 一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之廠場或營造工程。 (四) 一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一至九等級之障害達二人以上之廠場。 (五)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六) 營造工程分項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三○○人以上,且經檢查發現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不良者。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二、優先受檢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一) 應派員檢查之事業單位: 1.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2.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就業服務及其他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者。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5.依勞動檢查法申請審查或檢查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6.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 應優先實施之專案項目: 1.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含液化石油氣灌裝場所、液化石油氣消費場所、石化及大型化學工廠歲修、製造處置使用有機過氧化物場所、大量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場所及批式製程等) 。 2.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工程金額五千萬元以上者) 。 3.職業病預防專案 (含大量製造處置使用氯、氨工作場所) 。 4.職業傷殘災害預防專案 (含勞工保險局登錄有案領取職業災害疾病、殘廢、死亡給付之事業單位,並以使用動力衝剪機械者優先) 。 5.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6.勞動條件專案。 7.依勞動檢查法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複查專案。 8.感電職業災害預防專案。 9.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前述專案檢查之檢查對象、宣導重點等事項,於實施檢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開會研商之。柒、監督檢查重點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 墜落、感電、倒塌、崩塌之防止事項。 (二) 火災、爆炸災害之防止事項。 (三) 中毒、缺氧災害之防止事項。 (四) 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安全管理事項。 (五) 動力衝剪機械及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 (六) 通風換氣及作業環境測定。 (七) 高壓氣體災害之防止事項。 (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九) 承攬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十) 童工女工保護事項。 (十一) 生物性危害之防止事項。 (十二) 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檢查處理。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 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 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 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 (五) 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六) 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七) 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八) 工作規則之報備。 (九) 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 辦理勞工保險及投保薪資之規定。 (三) 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及資遣通報事項。 四、各類檢查重點事項 (一) 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承攬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1.承攬安全管理事項:如危害告知、協議組織、危險作業指揮及協調、人員及機具進場管制、安全巡視等。 2.墜落災害防止:如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屋頂、橋樑墩柱及上部結構、橋台、開口部分、樓梯、工作台、施工架等場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等防墜設施;對於高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等。 3.感電災害防止:如漏電斷路器及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裝設。 4.倒塌崩塌防止:如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大面積高淨空之建築工程等之模板支撐,露天開挖場所及邊坡之擋土支撐等。 5.物體飛落防止:如安全網之設置、吊或吊具防止物體脫落之裝置及安全帽等防護具佩帶等。 (二) 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對易產生火災、爆炸等危害之相關缺失為檢查重點。 (三) 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近接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設漏電斷路器、工地臨時用電設備設置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破皮、電線裸露為檢查重點。 (四) 機械捲夾災害預防檢查:以動力衝剪機械、紡織機械、金屬加工機械、塑膠加工機械、造紙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及上鎖等為檢查重點,並對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應以其安全裝置是否依法令規定設置並維持有效為重點。 (五) 生物病原體預防檢查:以個人防護具、工作場所消毒、勞工教育訓練、作業標準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擬訂及承攬管理等項目為檢查重點。 (六)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列為檢查重點,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檢查注意事項」,促使原事業單位確實辨識工作環境危害、告知危害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於彼此作業間具有關連或幫助關連之情況,採取指揮協調、巡視、連繫調整、危險作業與機具人員管制協議、教育訓練指導等防止災害發生之必要措施,減少政府勞動檢查人力之依賴。捌、檢查原則一、選列受檢對象應考慮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事業單位分布情形等轄區特性規劃實施各項檢查。 二、精準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支撐架、施工架組拆、局限空間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實施作業期程申報制度,精確掌握其施工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微杜漸檢查:加強職業災害資訊之掌握,針對災害發生之業別及區域,迅速應變調整防災檢查及宣導重點,並適度增加中小企業之檢查次量,消除災害事故預防盲點,避免產生「破窗效應」,達防微杜漸之效。 四、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會談紀錄表實施檢查,如有自行規劃之專案檢查,應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五、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六、申訴案檢查:依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七、動態稽查:依「全國勞動檢查動態稽查計畫」,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八、交叉檢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專業實施檢查外,對於現場發現有其他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 (如實施安全檢查時發現有衛生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一般職業衛生檢查) ,提昇檢查能量。 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作業標準」實施檢查,並委託專業機構加強對代行檢查機構之平時督導以提昇檢查品質。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則以加強查察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有合格證、是否逾越有效期限、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為重點。另委託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機械或設備竣工 (構造) 定期、變更或重新檢查時,依「危險性機械設備自動檢查紀錄及證照查核作業標準」查核該工廠場內其他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自動檢查紀錄及證照,以擴大代檢監督檢查效能。 十、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參考本會訂定之審查手冊辦理,經審查暨檢查合格後應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事項作業,另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若發現施工過程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要求事業單位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及審查;如有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者,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紀錄。 十一、勞動條件檢查: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並得對申訴案較多之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其檢查重點以本方針監督檢查重點之勞動條件部分為主。 十二、經鎖定為特別列管檢查指導且達中央主管機關「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之列管標準者,應分級 (劃分三級,最危險者為第一級,其次依序為第二、三級) 實施監督檢查並函告特別列管名單,對已承諾積極改善者,予以協助指導改善。 十三、經申請與中央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簽署安全伙伴或安全衛生結盟宣言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或「企業團體安全衛生結盟計畫」進行檢查合作及相關機制之運作。 十四、經中央主管機關選列為重點輔導之事業單位應積極配合出席輔導說明會,檢查機構為促進輔導績效,於初次檢查時,將檢查結果通知限期改善並提供輔導相關資訊,輔導期間暫緩實施複查,輔導屆期前實施複查,輔導期間配合改善績效良好者,如仍有違反規定時,得減輕其處分,但發生職業災害及申訴檢舉案件不在此限。玖、檢查處理原則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代表,就其所屬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規劃選列之事業單位、檢查方式及檢查重點詳實檢查,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副知 (以勞動條件事項為主) 該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督促改善,檢查結果並應副知該產業工會。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迅速派員前往檢查,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如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應予停工,涉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除通知改善外,並應函送司法機關偵辦,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經通知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並追蹤檢查,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除通知改善外,並應依法裁處罰鍰,勞動檢查機構並應適時追蹤檢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偵辦,勞動檢查機構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所為之停工、罰鍰、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等處分均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工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作好保密工作,以維護申訴人權益。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經受理機關主管分層負責權限核准者得不予處理,另本會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外,其他均應於查處後復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自行規劃選列之勞動條件檢查重點部分,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正外,如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情事併送司法機關偵辦,有該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五、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不合法令規定,應依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一) 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不合法令事項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部分) 1.勞動檢查機構指派之勞動檢查員發現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依本會發布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認定) 。 2.有嚴重危害勞工致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3.經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4.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5.對中央主管機關選訂之防災檢查重點項目,應依本會發布之「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辦理,並依法裁罰。 6.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於檢查時,發現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或已超過規定期間未再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依法裁處罰鍰,並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該等機械或設備予以部分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未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停工並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 違反前述 (一) 至 (三) 項以外之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有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應函送司法機關偵辦,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裁處罰鍰。 (五) 實施專案檢查時,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部分,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 (六) 實施檢查時,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之處分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審慎處理,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加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六、檢查機構就列入特別列管檢查指導之事業單位其檢查指導情形應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 七、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部分、職工福利金部分,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八、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於發現雇主僱用外籍勞工違反就業服務法事項或勞動基準法之檢查重點,應依法辦理。 九、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所為之檢查會談紀錄及停工、罰鍰、移送司法機關等處分應登錄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以利各項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拾、推動安全伙伴、安全衛生結盟及部會合作計畫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推動大型企業安全伙伴合作計畫,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經驗交流、資訊互通等原則,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害,期有效降低大型企業災害,減少損失,提升競爭力。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企業團體安全衛生結盟計畫,結合相關雇主團體或安全衛生專業組織之防災資源,以互信互護、推廣宣導、資源共享為基礎,協助個別結盟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三、中央主管機關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管理能力。 四、赴事業單位與其負責人及相關高層主管舉行座談,行銷安全衛生,協助大型事業單位強化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主檢查。拾壹、建構高危險中小型事業預防職災輔導機制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成立職業安全衛生輔導系統等方式,提昇中小事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及設施之指導改善。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指導之計畫: (一) 假皮製造業之二甲基甲醯胺 (DMF) 輔導監視計畫。 (二) 泡綿製造業之二異氰酸甲苯 (TDI) 輔導監視計畫。 (三) 膠帶製造業之甲苯輔導監視計畫。 (四) 樹酯製造業之防爆電氣設備等輔導計畫。 三、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指導其建立自主檢查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四、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在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講習,提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五、檢查機構得將重大職業災害作成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類似之事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拾貳、推動產業安全促進計畫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建構產業安全之風險管理機制,協助及輔導高科技業、石化業及營造業等高產值行業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OSHMS) 或風險管理機制,降低災害事故所肇致之重大損失,增進產業競爭力。 二、檢查機構應建立轄區內產業事故通報制度,積極採取防微度漸對策,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產業安全。 三、舉辦關鍵產業高階主管產業安全與風險管理研討會,推廣國內產業安全主流價值,提昇產業安全。拾參、其他必要事項一、檢查機構、縣 (市) 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人員依職權辦理各項檢查業務,應依勞動檢查法規定程序辦理。 二、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業務之機關應編有足夠之檢查人力及經費,並於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中載明人員配置及經費編列情形及檢附下年度之經費概算書或摘錄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三、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並於實施檢查時即時更新之。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協助縣 (市) 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條件申訴案檢查及辦理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督導各代行檢查機構就指定檢查範圍,積極辦理代行檢查業務並依勞動檢查法規定程序辦理。附錄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勞動檢查對職業災害預防之效果,特訂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以為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推動相關業務之依據。 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罰鍰處理原則規定如附表。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鎖定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加強檢查並予採證。 四、主管機關及本會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點項目之罰鍰處理原則,對違反之事業單位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以罰鍰,並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五、勞動檢查機構於辦理職業災害檢查時應依本會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實施,其應科處罰鍰事項,不限於本注意事項所列之重點項目。六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將函請各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改進。相關圖表:附錄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DOC 附錄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DOC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檢 1 字第 0960151304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7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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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9 年 07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9)台勞安二字第 0028533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疑義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苗檢清呂相二七一字第○八四二八號函。 二、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就所詢案內「有關高度十三公尺以上之快速公路建造工程,施工人員正進行模板支撐拆除工作等。」,可能涉及之法規包括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第五章「車輛機械」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九章「鋼筋混凝土作業」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等章、節、條文之規定。 三、檢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各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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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檢二字第 014299 號 關於實施液化石油氣灌裝場安全檢查若查有未合格容器 (鋼瓶) 灌裝時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未修定前之處理原則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八七勞六字第六一九四九號函辦理。 二、「高壓氣體灌裝應使用合格容器」乙案已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修正草案中決議增訂;但於法規修正發布前,為維護灌裝作業勞工安全,經查獲高壓氣體灌裝於未合格容器者,暫以勸導方式請業者配合,如有未使用合格容器致職業災首者,則以涉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論處。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檢 1 字第 0960151304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7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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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6 年 12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76)臺勞安字第 8156 號 勞工於周壁二面以上開放之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有機溶劑濃度測定疑義

勞工於周壁二面以上開放之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其屬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八二○七一三號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論該作業場所有無機械式通風設施,雇主均應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每三個月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一次以上。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勞安 1 字第 09701450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7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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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10 月 30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39609 號 釋復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通風排氣設施報備疑義

附件一公告事項之內容預防塵肺症應注意事項一、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操作方法,預防粉塵飛揚。 二、確實檢查密閉設備,杜絕粉塵洩漏。 三、排氣、除塵設備停止運轉時,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四、確實實施噴水工作,抑制粉塵飛揚。 五、粉狀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堆積適當場所並防粉塵飛揚。 六、粉塵作業場所應定期清掃並保持清潔。 七、從事粉塵作業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免吸入粉塵。 八、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佩戴防塵口罩,預防肺部疾病。 九、粉塵作業場所,嚴禁飲食、吸煙。 十、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預防塵肺症必要之衛生教育。 十一、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並服從醫師指導。 十二、勞工呼吸系統如有不適,立即接受診療。附件二公告方式一、公告以木質、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之公告板揭示之。 二、公告板長宜為一.0公尺以上,寬應為0.四公尺以上。 三、公告板之表面為白色,記載文字應為黑色。 四、公告板揭示於製造場、每一坑口、選礦場等粉塵作業場所。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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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09 月 13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24622 號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公告事項之內容及公告方式

公告事項之內容使用有機溶劑應注意事項一、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發生: (一) 頭痛。 (二) 疲倦感。 (三) 目眩。 (四) 貧血。 (五) 肝臟障害等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二、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須注意: (一) 有機溶劑的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 (二) 作業場所只可以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 (三) 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四) 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三、如果勞工發生急性中毒時: (一) 立即將中毒勞工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放低頭部使其側臥或仰臥,並保時他的體溫。 (二) 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負責衛生工作人員。 (三) 中毒勞工如果失去知覺時,應將口中異物取出。 (四) 中毒勞工如果停止呼吸時,應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公告方式一、公告應以木質、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之公告板行之。 二、公告板長應為一.○公尺以上,寬應為○.四公尺以上。 三、公告板之表面應為白色,記載文字應為黑色。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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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05 月 02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14548 號 第一則釋示製造聚氯乙烯及其中間物過程作業第二則釋有機榕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合成樹脂」包括熱可塑性塑膠 ( 如聚苯乙烯) 第一則

製造聚氯乙烯及其中間物過程中,如未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應不屬該規則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有機溶劑作業。第二則全文內容:製造聚乙烯及其中間物過程中,如未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應不屬該規則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有機溶劑作業。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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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05 月 01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3084 號函 釋復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十、十一、十二、十三、三十八條規定局部排氣裝置之控制風速

一、為有效控制勞工工作場所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危害勞工之健康,作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局部排氣裝置之控制風速如下: (一) 氣體、蒸氣之物質為每秒0.五公尺。 (二) 粒狀之物質為每秒一.0公尺。 二、整體換氣裝置所需氣量,應能將各該氣體、燻煙、蒸氣稀釋至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所訂值以下之風量。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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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8 年 01 月 20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820713 號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機溶劑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機溶劑名稱如下: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烯、二硫化碳、苯、三氯乙烯、丙酮、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四氯乙烯、甲苯、甲醇、111三氯乙烷、丁酮、二甲基甲硫胺、正已烷。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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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5 年 11 月 16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703550 號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名稱如為純溶劑應以其主成分名稱標示;如為混存物應以構成該有機溶劑混存物種類之代表成分名稱標示。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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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5 年 11 月 10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707422 號 釋事業單位發現勞工有罹患鉛中毒之虞時與檢查結果如被認確已中毒者應如何辦理

事業單位發現勞工有罹患鉛中毒之虞時,可洽請私立中○醫學專科學校附屬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被認確已中毒必須治療者,亦可逕洽該院治療,如勞工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依勞工保險有關規定前往勞保指定醫院辦理治療。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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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5 年 08 月 31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700020 號 釋鉛中毒預防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工作計畫書所指之內容

工作計畫書係指工廠之生產過程及其使用含鉛化學物之成分與使用量,以便核算雇主依規定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除塵裝置等設施,是否有效發揮其性能。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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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5 年 01 月 07 日 內政部 廢臺內勞字第 65904 號 釋鉛作業場所公告內容

預防鉛中毒必要注意事項一、鉛對人體健康之危害:頭痛、目眩、易疲勞、關節痛、四肢感覺異常、腹部絞痛、顏面蒼白、貧血、便秘、食慾不振、嘔吐、下痢等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二、從事鉛作業時須注應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中勿飲食或吸煙。 (二)飲食前應洗手、洗臉、漱口。 (三)作業終了時應洗澡。 (四)儘可能避免皮膚接觸。 (五)確實使用防塵面罩或防毒面罩。 三、應急措施: (一)如有異常感覺時應就醫。 (二)如有頭痛、腹痛、下痢、嘔吐、便秘、貧血、手指震顫等症時應立刻接受醫師診斷。 (三)通知現場負責人及衛生管理人員作必要處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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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64 年 08 月 20 日 內政部 廢台內勞字第 637540 號 釋非礦物性粉塵作業場所應採措施疑義

一、對於非礦物粉塵 (動物性、植物性粉塵) 作業場所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三十三條辦理。 二、有關木屑之採樣、測定方法,評價標準異於一般粉塵,目前國內對於木屑之採樣等有關事項雖尚未有系統之分析方法及評價標準,但其處理仍應依法及有關規章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89 筆 / 現在第 8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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