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病假、事假、婚喪假怎麼請?
各種假別的天數與薪資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
重點導讀
- 婚假:8 日,工資照給(請假規則第 2 條)
- 喪假:依親等 8/6/3 日,工資照給(請假規則第 3 條)
-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 1 年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30 日內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請假規則第 4 條)
- 事假:1 年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請假規則第 7 條)
- 請假應依規定辦理手續,雇主不得拒絕合法請假,但可要求提出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 10 條)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