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相關函釋 43 則⚠️ 雇主可以直接開除我嗎?
只有第 12 條的重大事由才能不經預告解僱,且有 30 天期限
重點導讀
- 雇主要「不經預告、不發資遣費」直接解僱,只能依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如暴行、重大侮辱、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等)
- 多數事由雇主必須在「知悉後 30 日內」行使,逾期就不能再以此解僱(第 12 條第 2 項)
- 依第 12 條被解僱者,不能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第 18 條)——所以雇主是否真的符合第 12 條事由,是爭議關鍵
- 若雇主拿不出第 12 條事由,就回到資遣程序,見「被資遣了,我有什麼權益?」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