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要離職,要提前多久講?

自請離職也要依年資提前 10/20/30 天預告

重點導讀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勞工終止契約的預告義務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預告期間的天數標準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相關函釋 28 則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 離職後可要求服務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