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我要離職,要提前多久講?
自請離職也要依年資提前 10/20/30 天預告
重點導讀
- 不定期契約的勞工自請離職,準用資遣的預告期間: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天前;滿 1 年未滿 3 年→20 天前;滿 3 年→30 天前(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
- 自請離職沒有資遣費,但仍可請求服務證明書(第 19 條)
- 雇主如有惡意行為(如未依約給付工資),勞工可依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該情境較複雜,建議查閱條文原文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相關函釋 28 則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