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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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工資當違約金
重點導讀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雇主不能片面扣款(第 22 條)
- 工資應按約定日期定期發給,並提供工資明細(第 23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賠償責任未確定前不能先扣薪(第 26 條)
- 雇主積欠工資,主管機關可限期令其給付(第 27 條),可撥打 1955 勞工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