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相關函釋 60 則🎌 國定假日要上班嗎?
國定假日應放假且工資照給,出勤要加倍
重點導讀
- 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第 37 條)
- 雇主徵得你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第 39 條)
- 國定假日可以和工作日「對調」,但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徵得勞工同意(施行細則第 23-1 條,另見第 39 條函釋)
- 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給補假(施行細則第 23-1 條)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相關函釋 47 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