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資遣了,我有什麼權益?

確認資遣合法事由、預告期、謀職假、資遣費四件事

重點導讀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可以資遣的法定事由清單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相關函釋 62 則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預告期天數與謀職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相關函釋 28 則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資遣費計算(舊制)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相關函釋 30 則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 服務證明書請求權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