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相關函釋 62 則📦 被資遣了,我有什麼權益?
確認資遣合法事由、預告期、謀職假、資遣費四件事
重點導讀
- 雇主只能因第 11 條列的法定事由(虧損、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等)資遣你,不能隨意解僱
- 預告期: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天前;滿 1 年未滿 3 年→20 天前;滿 3 年→30 天前。沒預告就要發預告期工資(第 16 條)
- 預告期間每週可請 2 天「謀職假」找工作,工資照給(第 16 條第 2 項)
- 資遣費:第 17 條是舊制(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2005 年後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為每滿 1 年發 1/2 個月、最高 6 個月(該條例本站尚未收錄,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 離職時可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第 19 條),申請失業給付需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上為白話整理,以下方法條原文為準。
依據條文(官方原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相關函釋 28 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相關函釋 30 則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